《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黄府法领办〔2022〕15号)工作安排,市政府规章《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为2022年度立法后评估项目,市水利局组织开展了该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黄政办〔2020〕16号)要求,该报告通过了市司法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内容摘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目的是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2017年3月6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字〔2017〕15号)。2017年4月26日,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黄山市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办字〔2017〕28号)。为纵深推进黄山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立法形式,使河长履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明确河长担当。根据市政府研究决定,黄山市水利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征求意见,修改成文,经2018年6月11日黄山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18日以黄山市人民政府令56号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至今。2022年11月,黄山市水利局组织力量开展了《规定》后评估工作,并委托安徽允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围绕《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进行了有效评估。
1.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规定》 在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依据、制定程序等方面均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不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设置的限制性条款。
2.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规定》各项管理措施必要适当,具有科学、合理的立法目的, 规范、有效的制度设计。
3.从协调性角度来看,《规定》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与上位法及上级文件之间衔接充分。《规定》的各项制度完备,相互构成了统一、和谐整体。
4.从可操作性角度来看,《规定》的制度导向明确,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时,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规定》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5.从规范性角度来看,《规定》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没有影响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有效实施。
6.从实效性角度来看,《规定》的实施有效提升了黄山市河湖水域的维护和治理水平,有利于全面强化河湖管护,协同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
评估结论为:《黄山市和湖长制规定》的相关内容合法、合理、具有较强的协调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执行状况良好,社会效益、工作效益显著。《规定》自2018年7月实施至今,河湖管理、治理工作仍在不断推进,因此《规定》内容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建议予以保留,并且需要不断总结工作实践经验,择机对《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优化配套更加具体的举措,进一步提高河湖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一、引言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河湖保护与治理领域的重要体现。因此,为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履行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促进河湖管理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印发《规定》具有必要性。作为全国首个地级市出台的河湖长制工作政府规章,《规定》的制定实施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标志着黄山市河湖长制工作进入了法制化新阶段。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检验评价市政府立法(含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持续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16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22号)等文件要求,对《规定》进行后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此次后评估工作为阶段性评估,将实现以下两方面的目的:
1.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为标准,了解《规定》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河湖管理、水域治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冲突,评估《规定》的总体质量和实施效果。
2.对《规定》 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总结实施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推动《规定》有效实施的建议。
二、评估工作概况
(一)评估准备阶段
1.成立评估小组。《规定》后评估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黄山市水利局主导并组织,围绕《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估。
为保障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众性和专业性,黄山市水利局将此次重大决策后评估的部分工作委托安徽允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允信”)实施。安徽允信专门成立了重大决策后评估课题组,指派专人参与后评估工作,全程参与重大决策后评估的调研及撰写工作。
2.评估准备工作。黄山市水利局及安徽允信课题组拟定了《规定》后评估工作方案,并研究了《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形成包括进行调查问卷在内的初步方案。
(二)评估实施阶段
1.评估方法说明
本次评估活动运用了文件检索、决策比较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以对《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进行全面评估。
2.评估实施阶段具体工作
(1)黄山市水利局会同安徽允信进行了决策后评估的前期调研,深入了解实施河湖长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2)决策比较分析法,将《规定》与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比较,深入分析《规定》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
(3)问卷调查,通过向有关单位发放问卷调查卷的形式,搜集相关单位对《规定》实施情况的反馈情况。
(4)文件检索,评估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安徽允信广泛搜集了有关政府在河湖管理、水域治理工作方面的文件、资料。
(5)专题研讨,评估期间,评估小组进行了多次内部讨论,对调查问卷中形成的内容进行总结分析,对《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进行总结。
(三) 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评估小组成员单位集体讨论确定报告框架,对初稿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意见,补充完善了报告的内容。在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黄山市水利局会同安徽允信对评估报告进行了比较深入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正式的决策后评估阶段性报告。
评估开始前,对后评估工作进行公示并征集社会意见:
三、《规定》基本概况及特色亮点
(一)基本概况
黄山市生态环境优良,市委、市政府格外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为了建立河湖长制工作长效机制,积极开展河湖长制立法工作,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河湖长制工作体制机制。《规定》共二十七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1.第一条至第二条属于总则性质的内容,明确了制定依据、河长制的概念、水域的范畴和适用范围。
2.第三条明确了河长制基本原则
3.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各级河长体系建立、河长职责。
4.第六条规定了部门职责。
5.第七条至第八条规定设立河长制工作机构,明确各级河长职责与河长办职责,强化河长督促协调作用,发动社会参与及监督。
6.第九条规定了河长公示,第十条规定了经费保障,第十一条明确了信息化建设。
7.第十二条明确了社会参与监督。第十三、十四条明确河长巡河及处理问题与报告方式。
8.第十五、十六条明确乡、村河长问题报告查处的规定。
9.第十七条规定部门执法和联合执法。
10.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督察督办制度及落实要求。
11.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的规定。
12.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河长制考核的规定。
13.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约谈问责与违规处理的规定。
14.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施行时间。
(二)特色亮点
《规定》作为全国地级市出台的第一部河湖长制专项地方法规,将全市河湖长制工作推进依法履职的新阶段,构建了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明确了各级河长河湖管理的权力和义务。《规定》结合黄山实际,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河湖长制工作体制机制,突出了“五个规范”。
1.规范河湖长设置和职责。在中央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基础上,明确安徽黄山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体系,并对不同级别河湖长的职责作了分类规定,基层河湖长侧重于对责任水域开展日常巡查并报告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湖长侧重于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2.规范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职责。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要求,对河湖长制工作机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实施河湖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制定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受理河湖长关于水域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和解决河湖长报告的水域问题、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承担对有关部门、下级政府以及河湖长履职的监督和考核等。
3.规范河湖长履职与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在黄山市河湖长制工作实践中,存在河湖长与主管部门之间、不同主管部门之间治水职责划分不甚清晰,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报告途径不够健全,河湖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缺乏刚性手段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规定》着力规范了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对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推动机制,同时赋予河湖长对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考核等职权,明确了主管部门未按河湖长要求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河湖长履职,促进治水实效。
4.规范河湖长履职与公众参与的联动机制。河湖长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公众对治水以及河湖长工作的参与和监督,《规定》明确要建立健全河湖长公开、公众投诉举报登记、约谈等一系列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积极发挥社会共建共享和监督作用。
5.规范河湖长的考核和问责。对不同级别河湖长规定不同的考核内容,乡、村级河湖长以巡查工作情况为主,市、县级河湖长以其责成主管部门处理、解决问题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况为主。加大对河湖长的表彰、奖励力度,将河湖长履职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村级河湖长还可以给予奖励。同时对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等行为给予相应法律责任。
四、对《规定》的综合评估
鉴于《意见》实施的必要性,对其在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 规范性和实效性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300号令、《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22号)、《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的规定。
1.《规定》的决策主体适合
依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的规定,《规定》由黄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决策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规定》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
《规定》的发布施行,符合《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的规定。《规定》经主管部门黄山市水利局牵头起草,征集了相关部门和社会群体的意见,经过充分的修改和完善,由法制部门审核,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18日以市政府56号令发布施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规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
《规定》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等。
《规定》主要依据的文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5号),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黄山市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办字〔2017〕28号)。《规定》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的要求,未突破自身的权限范围。
(二)合理性评估
《规定》的内容严格规范,逻辑结构严密完整,各项制度设计均按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内容制定,符合法理。
一是贯彻中央深化改革的需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战略,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解决多头治水,需要积极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形成一套以河长制为核心的治水长效机制和责任体系,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
二是落实依法治水的需要。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要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穿到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全过程,从河湖实际出发,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三是强化河长履职尽责的需要。河长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履行好组织领导职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发挥好河长制工作机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对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为此,有必要制定《规定》,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 协调性评估
1.《规定》与同位阶决策在内容上不存在冲突。《规定》和其他同位阶决策能保持协调一致。2018年至今,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了《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黄山市农药安全管理条例》,《黄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协同推进河长制工作的意见》、《黄山市河湖长制有奖投诉举报制度(试行)》、《黄山市河湖长考核办法(试行)》、《黄山市贯彻落实﹤新安江流域河(湖)长制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地方法规。经评估研究,均与《规定》有一定联系,或是《规定》的渊源依据,或是意见的具体落实补充;另一方面,《规定》吸收了在过往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较好的做法经验,并进行了系统的优化和完善,目的都是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而且,《规定》的实施,更体现了监管理念和方式的整体创新,和上述同位阶决策存在内在联系,在内容上不存在冲突。
2.《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及上级文件的规定衔接充分。
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明确,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2017年3月6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字〔2017〕15号),2017年4月26日,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黄山市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办字〔2017〕28号),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精神的具体体现,以立法形式,使河长履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明确河长担当,内容与上位法及上级文件的规定保持充分衔接。
(四) 可操作性评估
1.坚决贯彻上级精神。《规定》旨在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全面推行河长制新要求,认真梳理河长制和现行法规的关系,一方面融合上级精神,把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规定》充分体现出来,另一方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使《规定》立法意图不违背上位法的法治精神,确保上级精神在黄山充分得到贯彻落实。
2.全面体现黄山实际。黄山市最大的优势在生态、最大的责任也在生态。保护一方好山好水,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通过河长制使我市各级领导干部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强化权责一致、党政同责。充分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的责任监督。
3.聚焦解决实际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创新精神。针对河长制“六大任务”与“七项制度”,面对新时代新发展新变化带来的新问题,都在《规定》中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做了明确界定,并提出了操作性强的解决办法。
4.贯彻落实情况。调研小组对县(区)进行调研,调研发现,被调研县区基层单位一致认可《规定》的实施,并结合《规定》精神制定了地区的工作方案,实施后效果显著。以下附各区县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部分社会群体意见反馈。
(1)各区县水利部门对河长制工作制度积极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相关精神,并建立了配套的制度,落实相应的措施。
(2)社会群众对《规定》的反馈意见。本次共随机调查156名社会群众,其中大部分群众对河长制的有关规定还是比较了解,绝大部分群众认为《规定》的实施,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城市发展水平等方面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当《规定》与个体利益有局部矛盾时,会选择与相关部门沟通处理,说明社会层面对河长制的有关规定整体上都持支持的态度。
(五) 规范性评估
通过分析《规定》的措辞用语,阅研《规定》的内容,总体上可以认为是一部用语规范、逻辑严密的规范性文件。设立河长范畴。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明确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含人工湖)。四级河长体系。建立市级、县级、乡级、村级四级河长体系,在上级要求党政建立河长制基础上延伸到村,村级不是一级政府,村级河长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相应区域的河长职责。对黄山风景区与黄山市经济开发区要求参照设立。规范工作机制。一是经费保障,明确了河长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河长制工作机构,明确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三是信息化建设,提升河长制运行手段的时效作用;四是河长职责、河长办职责、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监督的关系,应对问题处理的方式。落实督察督办制度。确定督察督办的主体,明确了督察督办的方式。落实考核制度。确定考核体系、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及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河长工作成绩优秀的实施表彰奖励。约谈问责与处分。明确了未履职进行约谈的规定,并提出整改的要求;对河长与河长成员部门单位违规行为现象予以明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作出相应的规定。文件中对工作目标、任务清单、具体安排等都作了极其详尽的布置,从管理责任主体到具体实施部门、从治理到监督、从高位指导到夯实群众基础,逐一落实。基于上述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行政决策,是较为完善的。
(六) 实效性评估
1.总体成效
《规定》自实施以来,全市河湖长制工作进入了法制化新阶段,在全省率先将河湖长制体系向小微水体延伸,强化水资源管理,在新安江流域开展水权确权工作。全市各地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黄山市形成了“市、区县、乡镇、村”的四级河湖长体系,以河湖长制为核心的治水体系和长效机制已深入人心。目前,全市河湖长制工作制度日益完善,工作体系基本健全,已有各级河湖长2235名,其中市级河长6名,县级河长66名,乡镇级河长599名,村级河长772名,年度巡河率达100%。全市河湖面貌得到明显改善,群众对河长制的知晓度显著提升,全市河道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治理目标。
2.各地特色示范效应
屯溪区将河长制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建立重点工作总河长令推进机制,印发总河长令3个。不断完善河长制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河长制向沟渠、山塘等向小微水体延伸。开启“掌上治水”,发挥“互联网+”治水优势,基层河长手机APP巡河率保持100%。全面建立跨区域河流联防联控机制,组建区县、镇街之间联合河长制,不断深化“河长+检察长”和“河长+警长”工作机制,将河长制工作考核纳入政府目考,创新开展上下级河长点对点考核,形成了每个河长守水有责的工作格局。
徽州区积极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向“有能有效”转变,河道面貌持续改善,“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水环境正加速形成。河长履职进一步到位。全区108名河长今年以来巡河率达100%,各级河长积极履职尽责,开展巡查督查,推动河湖长制问题整改。全区各级河长累计巡河5102人次,发现并处理问题116处。开展“关爱母亲河、保护母亲河”、“清理河道、清洁家园”等主题志愿服务活动6次,全区共组织干部、群众和志愿者1000余人次参与爱河护河行动,累计清理河道20余公里,清理河岸垃圾和漂浮物10余吨,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黄山区联合黄山移动公司打造河长制监督管理平台(分为电脑WEB端和手机APP端、微信公众号端三部分),可以系统动态掌握河长相关基础信息、河长巡河情况、水质达标情况、重点项目进展情况、问题处理情况,实现河道巡查任务提醒,做到监督、处理功能以及目标责任的在线考核,区、镇、村三级河长实现了智能巡河、巡湖,自动生成巡河、巡湖记录,方便高效快捷发现问题。同时,可以通过执行、指派、移交、上报等途径,解决发现的问题,使河长工作全面精准到位。
祁门县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河流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和参与的积极性,县河长办在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大楼一楼开辟建立了全市首个河长制教育基地,占地200多平方米,以祁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成果为基础,设置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名言、祁门县河长制成果展示区、水生动物标本区、最美河流展示区、十二大治水名人壁画、节约用水宣传牌等。祁门县将以河长制教育基地的建立为契机,结合幸福河主题公园建设以及幸福河文明公约等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不断拓展河长制宣传形式,努力提升全社会的河流保护意识。
休宁县落实“管、控、固”多举措推行河长制,落实河长制责任“三级体系”。健全完善21个乡镇、153个行政村三级河长体系,建立“河长制+检察院机制”以及“河长制+警长机制”。21个乡镇全部建立巡河平台APP,实现信息的畅通和共享。对于发现的问题,现场落实,随交随办,及时销号。此外,休宁县河长办联合开化县河长办开展河长制工作区域联动工作,协调建立龙田乡、齐溪镇河长制工作上下游联动机制,以进一步推进跨区域河流水生态治理与保护。
歙县在不断探索中河长制助力描绘新安江秀美画卷。陆续出台《歙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县级河长会议制度》《歙县河长考核办法》《歙县河长制有奖投诉举报制度》《歙县河长制提醒约谈通报制度》《歙县全面推行河长制暗访工作制度》《歙县河长制手机APP巡河月通报制度》等系列制度文件,为河长履职尽责、严明考核制度、健全奖优罚劣管理机制、强化江河管理保护效果等工作构筑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保障网。形成了一套以河长制为核心的治水长效机制和责任体系,有力地推动了最严格新安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制度的落实,促进了新安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新安江街口出境断面水质常年保持在二类水以上,新安江水清、河畅、岸绿、景美已是常态,“皎镜无冬春,万丈见游鳞”“人行明镜中,鸟度屏风里”等诗句描绘的新安江又得以重现,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安江秀美画卷正在皖南大地徐徐展开。
黟县推动河长制实现“河长治”,累计投入2.66亿元,实现全县各生态补偿断面水质均达III类以上,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和出境水水质断面达标率均为100%。发挥群众自治。融合河湖长制、田长制、乡村治理网格化体系,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坚持水岸同治。创新河道经营管理权承包到户试点,成功打造柯村镇、美溪乡“拦河养鱼”河道治理新模式
3.创新举措
开展民间河长述职会。休宁县于2020年9月建立了民间河长制,聘请33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士担任县级民间河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巡河监督,将保护的触角伸向全县的每一个乡村和角落。今年,休宁县河长办组织全县33名民间河长召开民间河长述职会,汇报近一年来的民间河长履职情况。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开展河道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屯溪区佩琅河、占川河和徽州区西溪南等地开展了生态综合治理工作建设,通过整治河道和沟渠,建设生态拦截沟等措施有效降低氮磷的排放,从而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域生态和周边环境。
校地合作开展第三方暗访评估。与安徽省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河长制学院开展产学研合作,利用学校水利类、资源环境类的专业优势,开展河湖长制工作的暗访和评估工作,这是我市首次开展由第三方主导的覆盖全市所有乡镇的暗访评估工作,是对我市几年来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全方位检验,从评估情况看,各级河湖长的履职积极性和履职能力不断提高,河湖管护成效显著,水域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河湖长制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水权交易开启水资源管理新模式。积极开展水权市场化交易,完成安徽省新安江流域首例徽州区潜口镇迎头坞水库农业水权交易工作。水权交易的工作的推进,将充分利用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实现水资源的有效配置,盘活区域水权存量,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
4.荣誉奖项
近年来,黄山市河湖长制工作成效不断显现,全市地表水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达100%。河湖长制工作得到上级的肯定,2018、2019年度连续两年获省政府表扬激励,市河长制办公室荣获水利部推进河长制先进集体,2019年获得国务院办公厅表彰激励。2019年,新安江屯溪段入选第一批全国示范河湖建设,市水利局积极牵头组织协调,扎实有效开展示范河建设,并以高分通过国家级验收,成为黄山市又一国家级生态名片。2019年度黄山市水利局、屯溪区阳湖镇镇级总河长汪媛榜上有名,分别获评“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优秀河(湖)长”。
五、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根据评估组实地调研的情况反馈,《规定》在制度层面及实施推进过程中,虽取得较为理想的实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基层河湖长履职能力需要进一步强化,对新任的河湖长尚缺乏必要的培训机制。同时少数基层河湖长履职意识不强,“挂名河长”的现象仍然存在,对问题视而不见,不作为、慢作为造成的河湖长制工作“最后一公里肠梗阻”现象时有发生,未能充分发挥“吹哨员”的作用。二是河湖长制工作基础保障仍需加强。黄山市地处皖南山区,环境复杂,河道纵横,巡河工作量巨大,有的村级河长管护河长达20余公里,缺少必要的巡河履职保障设施,工作保障仍有待加强。三是监督考核机制执行仍需进一步强化。“点对点,长对长”的河湖长制工作监督考核体系虽已建立,但在执行力度上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并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实地工作任务繁重的基层河湖长需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励基层河湖长履职积极性,促进河长制真正从“有名有实”向“有能有效”转变。四是公众保护意识与参与度仍需提高。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意识虽有所提高,但与河湖长制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提高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并付诸于行动进而转化为成效,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点。因此,宣传层面的工作力度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六、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规定》之精神要义和制度设计整体上科学系统,自2018年7月18日印发实施以来,在全市各部门、各级河长及广大群众的支持配合下,较好地适应了黄山市水域治理维护管理实际工作需求,全市河道治理成效突出,生态环境改善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实现了决策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预期效果。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瑕疵。为积极适应自然环境和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故仍然需要不断总结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进行细致考量,可择机对《规定》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以适应新时期工作任务的需要和不断变化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
七、下一步工作建议
《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是对黄山市治水实践的经验总结,标志着黄山市河湖长制进入了依法履职的新阶段。为全面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河长制工作还将持续深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在不断地深入人心,还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挑战,故实际工作中,需严格落实《规定》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同时,针对评估发现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进行针对性的补缺补差。一是完善“长对长”的河湖长制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应用好考核结果,以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二是加强督查督办。对发现的涉河湖问题,及时以河长令、交办单、督办单等形式督查整改,确保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部门予以问责。三是完善河长制信息平台,堵住应付和虚假巡河的漏洞,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的巡河标准和约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