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307-00296 信息分类: 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2023-07-20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7-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研学旅行管理暂行办法》立法后评估结果

作者: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07-24 09:18 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阅读次数:

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黄府法领办〔2022〕15号)的工作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黄山市研学旅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概况

依照《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2022年11月,我局制定了《<黄山市研学旅行管理暂行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成立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局市场管理科、法规监督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等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人员及法律顾问为成员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明确了评估的原则、目的、内容、步骤、方法等。遵循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原则,通过网上公开征询、书面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等形式,全面了解《办法》实施成效。结合我市研学旅行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形成评估意见。

二、评估方式及社会意见征求情况

在评估过程中,主要采取通过市文旅局官方网站公开征询意见,书面征求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单位及市研学旅行协会、文旅企业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一是在2022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上,未收到社会或个人反馈的意见。二是在征求各地、市直单位、市研学旅行协会及文旅企业意见上,收到9条条文内容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少数部门职责需完善、部分条款内容还需细化等。三是在专家论证座谈会意见上,收集了11条修改意见,主要是研学旅行组织机构术语定义不清晰、需增加住建等部门职责、“六员”要求过于严格、研学旅行基地公布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依据是否充分等应及时修订。

三、评估内容分析

(一)合法性

2016年11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2016年12月,国家旅游局发布《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行业标准,新规对服务提供方、人员配置、研学旅行产品、服务项目以及安全管理等几大类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2016年12月30日,安徽省质监局发布《研学旅行者组织与服务规范》(DB 34/T 2768—2016)地方标准,该规范对研学旅行组织要求、人员配备、服务要求、安全管理、投诉处理与改进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2019年2月,中国旅行社协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联合发布《研学旅行指导师(中小学)专业标准》(T/ CATS001—2019)、《研学旅行基地(营地)设施与服务规范》(T/ CATS002—2019),该规范标准为研学旅行市场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行业标准体系的完善。2019年6月,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通知》(皖教秘基〔2019〕47号),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研学旅行有关事宜,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切实严把研学旅行审批关。在国家、省相关文件及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引领下,依据为《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办法》符合国家、省对“研学旅行管理”的要求。

(二)合理性

《办法》坚持“规范管理、注重质量、确保安全”原则,重点在安全、质量、效益方面,既提出了普遍性的要求,又明确了具体实施规范,对研学旅行规范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办法》的内容严格规范,逻辑结构严密完整,所设定的条款按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符合法理。

(三)协调性

《办法》与其他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情形。

(四)操作性

《办法》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依照黄山市实际情况明确了教育、文旅、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保险行业监管、共青团等10个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重点强调了交通安全、住宿安全、餐饮安全等研学活动管理规定,细化了研学旅行基地(营地)安全主体责任、课程设置要求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6种情形等,符合研学旅行活动管理工作要求,可操作性较强。

(五)实效性

《办法》法规科学性较高,实效性较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研学旅行活动适用本规定,自《办法》实施以来,我市研学市场总体平稳有序,未发生研学活动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促进了研学旅行市场健康发展。

(六)规范性

《办法》条文要素齐全完备,名称表达总体规范统一,逻辑结构较严密,对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及“研学旅行”等名词概念进行了界定。

(七)实施总体效果

《办法》于2020年4月7日正式施行,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研学旅行活动的遵循原则;明确了教育、文旅、公安等10个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研学旅行协会加强自律管理;明确了签订旅行服务合同、构建全程安全防控机制、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服务人员上岗安全培训和研学活动建档备查等5个方面的规定;细化了交通安全、住宿安全、餐饮安全等研学活动管理规定和具体要求;明确了研学旅行基地(营地)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提出了课程设置与教育服务的要求;明确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6种情形和具体施行时间等。自《办法》实施至今,虽受新冠疫情影响研学团队接待量下降,但仍为我市研学旅行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研学市场总体平稳,进一步规范了研学旅行活动管理。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办法》自2020年4月7日实施以来,适应我市研学旅行管理实际工作需求,相关制度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规范了我市研学市场发展,实现了决策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但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研学旅行组织机构术语定义不清晰;二是部分条款内容不够完善;三是需增加住建等部门职责;四是“六员”要求过于严格等。建议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建议如下:

(一)《办法》有关研学旅行组织机构定义,将按照主办方、承办方、供应方三个方面进一步进行明确。

(二)《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有关公安部门职责不够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和《关于组织公安派出所做好有关消防工作的通知》(皖公治安〔2022〕257号)“组织发动居(村)委、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及‘江淮义警'等社会力量,以集中排查、治安巡逻防范等多种方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教育引导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的要求,增加“加强研学旅行住宿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内容。

(三)《办法》少数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未列入。根据《消防法》《关于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黄建管〔2019〕6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已移交住建部门,增加研学旅行涉及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的要求。

(四)《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中“为研学旅行团队配备相应的安全员、辅导员、研学指导师、导游员、带队老师和医疗人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六员”要求增加了经营服务成本,很难真正落实到位,建议取消或者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