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307-00247 信息分类: 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7-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立法后评估报告

作者: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时间:2023-07-24 17:28 信息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20209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0111日起,在徽州区循环经济园区和歙县循环经济园区施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相关工作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空白,为进一步加强新安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范新安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了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202211月份以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启动了《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全面调查了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202211月,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立法后评估方案》,成立由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为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以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成员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明确了评估内容、标准、方式和工作步骤等内容,遵循合法依规、公正客观、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原则,采取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征询意见以及书面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参与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企业意见的形式全面了解《管理办法》实施成效。结合我市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形成了《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二、评估方式及社会意见征求情况

在评估过程中,主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征询意见以及书面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参与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企业的意见,收到1条条文内容修改建议,主要是交易企业针对排污权有效期限;区县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均未提出相关意见。

三、《管理办法》实施主要成效

(一)贯彻落实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全省探索先行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取得零突破,同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基础性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正式启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加强水生态保护、促进人水和谐的现实举措,更是深化生态补偿机制改革试点、推动试点向试验区建设升级的有益探索。在坚持高位推进、高水平实施的方式下,本次试点工作也取得丰硕成果。截止202211月底,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共组织了4次排污权交易,共有10家工业企业参加,其中9家工业企业交易成功,总计交易化学需氧量(COD11.25t/a,氨氮(NH3-N1.2t/a总交易额达到686364.9元。

(二)创新担保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探索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走出了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新路径。黄山是全省新安江流域首笔水排污权交易试点城市。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黄山市在全省率先出台《黄山市水排污权抵押贷款操作指引(暂行)》,明确了金融机构办理水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审核条件、抵押备案、贷款管理等内容,为金融机构制定信贷管理办法、创新信贷产品提供了指南。在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的联合推动下,徽州区和歙县两家农商银行积极响应,在20229月为2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工业企业以信用+排污权抵押组合方式总计放贷260万元,极大缓解了企业资金难题。自此水排污权抵押贷款让企业沉睡资产变成了流动资本,拓宽了企业贷款抵押物范围,实现了银企发展和环境优化的双赢

四、《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截止202211月底新安江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但仅在徽州区循环经济园区和歙县循环经济园区施行,因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交易企业提出异议。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1家参与排污权交易企业针对排污权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存在一些异议。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污权有效期以排污许可证确认为准。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经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重新核定,有偿获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继续有偿使用”;该交易企业反馈“目前环评审批阶段就需要购买排污量了,但是有效期是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准,中间还有个建设期。在建设期间内,企业实际无排污情况出现,建设期短则一年左右,长则三五年,如果算在有效期内,这对企业而言是增加了一些经济负担,对政府而言也不利于排污量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因为没有产生实际经济效益而白白占用了指标。”

针对该企业的反馈意见,已与企业解释,排污权仅需在排污许可证办理前购买即可,无需在环评审批阶段购买。排污权有效期以排污许可证为准,建设期未纳入排污权有效期。

五、《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及建议

    综上所述,《管理办法》自2020111日实施以来,各项制度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政策得到了较好执行,规范了我市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更好的落实和推广新安江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议将水排污权试点范围逐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