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实施办法
各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了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选定和管理,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作用,推进我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市局制定了《黄山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实施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9月7日
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黄山市分行
黄山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选定和管理,根据《安徽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与粮油储备、粮油加工、军粮供应、放心粮油工程和市场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三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正常情况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状态下,服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和调度,承担委托的粮食应急加工、配送、销售任务。
第四条 申请市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应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市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加工企业/配送中心/供应网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企业供应能力(加工/仓储/配送/供应)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四)《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根据统筹规划和布局要求,择优选定并上网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六条 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经营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在辖区具有行业代表性和龙头作用的粮油加工企业。
(二)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统计一年以上,建立粮食购销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报表数据。
(三)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所生产的各种粮食产品在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粮食质量检测中均未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
(四)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印或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五)日设计生产能力:大米达到150吨以上、油脂达到100吨以上。具有小包装能力,拥有储存、运输、检化验等能力。
(六)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要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
(七)企业生产环境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消防安全设施完备。
(八)从业人员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九)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承诺在应急情况下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第七条 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经营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仓储、配送能力强,固定销售网点多的粮油配送企业。
(二)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统计一年以上,建立粮食购销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报表数据。
(三)经营的粮食产品必须是取得“QS”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保证经营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四)建立商品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粮食产品退市制度和可追溯制度。
(五)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
(六)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完好、有效。使用计量器具保持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
(七)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密闭运输车辆,以及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设备。有避免粮食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八)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商品明码标价。
(九)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承诺在应急情况下承担应急粮食配送任务。
第八条 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经营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以粮油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军粮供应网点、放心粮油店、规模超市或粮食加工、配送企业的连锁经营网点。
(二)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统计一年以上,建立粮食购销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报表数据。
(三)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四)购进粮食商品时有正规销售发票,建立并实行粮食商品购销可追溯制度。
(五)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进行简洁装修,有一定的仓储能力。
(六)有避免粮食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七)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完好、有效;使用计量器具保持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
(八)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商品明码标价。
(九)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承诺在应急情况下配合完成应急粮食销售任务。
第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档案,将网点名称、地址、性质、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保障能力等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并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应当服从辖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督促检查,参加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应急状态下,严格执行市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令。
第十一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实行退出机制,每年12月组织一次网点建设达标情况年度核查,经确认有以下不能继续承担应急供应任务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退出,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选择相应保障网点补充。
(一)经核查,不再符合选定条件的。
(二)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供应任务,主动提出申请的。
(三)不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按要求报送报表数据的。
(四)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五)经有关部门查实,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200907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粮储[2020]7号).pdf【1.13 MB】 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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