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单位,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修订后的《黄山风景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各驻山单位)
黄山风景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风景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景区工程建设档案,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档案在景区规划建设、旅游发展和综合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与数字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档案条例》、《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风景区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黄山风景区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论述黄山风景区自然面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和项目筹建及建设中提出、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片、图纸、图表、声像、实物、模型电子等不同形式和文件材料总称。
第三条 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是黄山风景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收集齐全完整,管理规范化,纸质档案数字化。
第四条 凡在黄山风景区进行项目建设的所有项目建设单位(含驻山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工程建设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和管理范畴,配备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黄山风景区城建档案馆负责景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景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收集、鉴定、统计、保管和利用,业务上受上级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解决。景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经费纳入管委会同级预算管理。
第二章 工程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与范围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黄山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工程建设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工程建设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工程建设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范围分为勘测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
(一)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1.编制景区规划所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2.编制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3.景区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4.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5.规划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公共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亭台楼阁、道路及游道、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2.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水源地、给水管网、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等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3.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4.水利工程档案,含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公路、游客集散中心及客运场站设施、索道、地轨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6.建筑工程档案,含宾馆、住宅、办公楼、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7.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8.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处理场、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三)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
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向景区城建档案馆捐赠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名人故居保护重要档案的,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视情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章 工程建设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应将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无偿报送和移交至景区城建档案馆:
(一)建设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构件、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档案。对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项目建设的前后的新旧面貌和开发建设过程进行记录,形成项目影像档案一同归档保存。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三)工程测量单位应及时向景区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的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地形图和控制成果,景区城建档案馆未经版权所有单位同意,不得出售、转让。
(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全部向景区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景区城建档案馆根据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五)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三个月后及时移交景区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使用及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景区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材料。
(六)供水、排水、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景区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和材料。
(七)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相应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相应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各项目承包单位负责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提交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应纳入景区建筑市场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与景区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建管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查验建设单位是否持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景区城建档案馆对工程建设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景区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建设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建设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建设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未通过档案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汇总和报送,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图和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的编制,工程监理部门负责监理文件的编制和督促检查施工文件材料和竣工图的质量。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应当向景区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原件及电子版)。工程建设档案须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28-2018)收集整理,并根据景区城建档案馆入库软件要求提供档案电子版。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有变更的及竣工图变更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报送。停建、缓建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保管;建设单位撤消的,其工程建设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在撤消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档案经审查、验收后,景区城建档案馆对报送工程竣工档案合格的单位,颁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五条 向景区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案卷整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相关要求。重点建设项目在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报送一份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归档的要求按照电子文件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景区城建档案馆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范围及内容,接收景区工程建设档案。制定相应标准、规则,确保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档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要求负责收集整理和补充完善后报送城建档案馆,由景区城建档案馆组织对档案材料的审核、鉴定、编研等工作。
第四章 工程竣工图的编报
第十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统一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档案中。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把编制竣工图列入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并明确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的责任、要求和编制套数等,待工程结束时提交验收。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做好竣工图补测、补绘工作,确保本单位、本系统的工程建设档案的图物相符、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为确保地下管线工程技术档案的准确性,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在工程竣工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待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报送景区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并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生效。
凡依据施工图纸施工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即可做竣工图;变更较小的工程,可用施工图代替竣工图,但必须用碳素墨水笔将变更的情况完整、准确、清晰地画在图纸上,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难以在施工图上修改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五章 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景区城建档案馆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按照各项建设工程的专业特点和科技档案的形成规律,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并在馆内建设数字化综合应用平台,逐步实现档案数字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景区城建档案馆应采取措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保证工程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报送、移交和管理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管理规定,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二十四条 景区城建档案馆应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档案在景区旅游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可持有效证件或证明查阅工程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 景区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以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加盖有景区城建档案馆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档案可以实行有偿利用,其费用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工程建设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钻研业务,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在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划土地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风景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黄管办〔2012〕119号)同时废止。
(主动公开)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