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日前,黄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背景和依据
背景:原《办法》自2015年3月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明确进场交易项目范围,完善进场交易程序规则,厘清部门机构职责边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机构改革后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新变化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方面的新要求,尤其是2022年5月,市委编办对市直相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办法》需要与时俱进的加以修改完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39号令)《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细则》(皖政办〔2016〕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意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精神的需要。
总体考虑:落实省、市两级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优化完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全面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新规定和营商环境工作新要求,针对性建立工作运行新机制,着力打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高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作出新贡献。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顺应机构改革后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新变化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方面的新要求,2021年12月,市发改委(公管局)向市司法局报送《办法》修订计划,2022年1月启动修订工作,并于4月形成《办法(初稿)》。2022年5月,市委编办对市直相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分别于5月19日、8月18日两次征求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经两轮广泛征求,共收集建议10条,采纳7条,《办法》同步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12月,分别履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于2022年12月20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3年4月1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14日印发施行。
四、工作目标
公共资源交易体制进一步优化,相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职责进一步厘清,公共资源交易新规定、营商环境工作新要求全面落实,联合执法专班、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等新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6个章节26条规定,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制定宗旨、适用范围、公共资源交易原则和监管机制。适用范围方面主要新增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运行、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管机制方面进一步明确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监督管理与交易经办相分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和公共资源相关部门职责。领导机构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公管委职能,新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相关部门职责方面,在各部门原有职能基础上,按照2022年5月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相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黄编办字〔2022〕44号)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三章,交易管理。包括交易目录和交易流程。交易目录方面,明确了制定主体为市公管部门,具体细化了应当纳入目录内的公共资源类别。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国有产权项目、资产股权项目、无形资产项目、自然资源类项目、环境权类项目以及罚没资产处置项目均纳入交易目录,进入平台交易。交易目录外项目虽无进入平台交易要求,但鼓励进入平台交易。交易流程方面,新增“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交易方式,明确合同公开工作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监管内容和形式。新增“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履约信息公开、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过程在线监管、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鼓励支持联合体投标等全新工作内容。新提出组建联合执法专班工作要求(执法专班工作机制详见附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强调违法违规行为惩戒规定,督促严格履职尽责。
第六章,附则。对新、老《办法》衔接进行规定。
六、创新举措
一是优化交易体制。通过本次修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进一步优化。主要为:发展改革委(公管局)负责综合协调和工程招投标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局(国资委)、资规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负责各自行业领域项目交易监管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的排污权、碳排放权、农村集体产权、林权等交易项目进入安徽省生态产品交易所交易)。
二是增加交易新规。在招标采购方式上,增加“竞争性磋商”“评定分离”“框架协议采购”。在信息公开方面,为有效契合近年来国家及省层面提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同时着力提高项目业主单位在合同签订和项目履约信息公开方面的责任意识,提升全市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和履约信息公开率,《办法》新增有关信息公开工作内容。
三是提出全新要求。在制度规则制定方面,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清理整合工作要求,明确交易目录制定主体为市公管局,区县不得另行制定。按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要求,全新提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过程在线监管、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等工作内容。为全面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明确提出积极扩大中小企业联合体投标,切实帮扶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要求。
四是建立崭新机制。为有效遏制借资挂靠、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乱象,切实解决监管部门调查权限不足的问题,提高案件查处力度和效率。《办法》新增组建联合执法专班工作内容,相应配套建立了《执法专班工作机制》。从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实际出发,本着强化各相关部门间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更好发展的目标要求,全新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督促指导。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办法》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各项工作。将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纳入招标投标指标营商环境评议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二是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加强对《办法》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
八、下一步工作计划
加强工作督查,强化政策宣传,适时开展政策评估,确保政策制度落实见效。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如对《办法》有不明晰之处,可向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咨询,联系人:俞晓峰,联系电话:0559-235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