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304-0013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监督管理
成文日期: 2023-04-14 发布日期: 2023-04-14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23〕8号 性: 有效
标  题: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咨询电话: 0559-2351160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238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4日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立、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分级实施、电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监督管理与交易经办相分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研究部署公共资源交易重点工作,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公管委办公室设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公管委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公管委办公室组织,公管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公管委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具体会议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二)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三)对按规定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程序性、完整性、科学性实行事中事后抽查;

(四)处理按规定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负责监管进场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评标行为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竞争主体信用信息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串通投标分析、信用等系统;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交易平台的建立、运行、服务等工作,按程序审批跨平台交易工程建设项目;

(八)协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监督工作,制定具体监管职责清单;

(九)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审核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十)牵头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营商环境招标投标指标考核工作;

(十一)承担公管委办公室工作,组织召开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系会;

(十二)承办政府交办及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业监管。

(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牵头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竞争主体信用信息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审核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法对各自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做好行业监督工作,配合公管部门做好各自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

(二)财政(国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含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交易、国有企业采购等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四)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环境权等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五)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履行农村集体产权等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六)林业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等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文化和旅游、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司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信访、数据资源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指导、监督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公安部门应当依法配合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  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运行和服务,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项目进场交易的综合服务;

(二)负责牵头编制并解释各类项目进场交易文件示范文本,商请有关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发布生效;

(三)研究制定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相关服务标准;

(四)负责进场项目登记,对是否满足招标条件进行核验,对招标文件合规性复核和受理发布,统一受理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五)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负责交易场所内评标专家行为的管理,针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负责考评交易场所内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

(六)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托管投标、履约等各类保证金,建设、维护和使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各类主体库;

(七)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秩序,负责交易现场管理,及时制止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并登记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数据的统计与应用工作;

(九)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十)牵头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等相关考核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交办及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和协调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九条  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因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抢险救灾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鼓励和引导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范围和限额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交易目录: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公开出让;

(四)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租赁,集体产权、受保护类的资产交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道路客运经营权和出租车经营权;

(六)林权等自然资源交易

(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交易

(八)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处置;

(九)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共资源交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出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工程招标项目应当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招标方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审批、核准招标项目时对招标方式作出认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各自行业规定确定交易方式。特殊情况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在交易平台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交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招标项目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

(二)产权权属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交易流程一般包括:交易登记、场所安排、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和立卷归档等。

第十四条  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和公平合理原则,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提出的竞争主体资格条件,应当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符合项目的合理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歧视潜在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严禁设置隐形壁垒。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由专家成员进行评审,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专家成员,应当根据评标评审项目内容,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要采用其他方式产生专家评委的,应当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本地专家评委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应当随机抽取异地专家或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确定交易结果,可以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时约谈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双方应按照交易文件及竞标文件的要求依法及时签订合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项目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将合同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需要实施合同备案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合同及时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收到答复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但不得以异议、投诉为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异议、投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程序中止:

(一)交易期间公共资源权属存在争议,尚未依法确定;

(二)交易系统故障导致交易不能进行;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

(四)其他应当依法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原因排除后,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决定交易恢复或终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程序终止:

(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确认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对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资源无处理权的;

(二)交易标的物灭失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鼓励支持联合体投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同一招标采购项目有多项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跨行政区域实施交易,由项目所在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适时推进“评定分离”。

第二十  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项目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并及时将合同履约信息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对于项目标后履约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部门积极推进联合执法专班建设,形成公共资源交易执法监察工作合力,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案件查处执行力

第二十三条  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提升电子化水平,加快实现市场主体、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等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

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常态化在线监测分析,自动预警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日常监督工作效率。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代理机构、专家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黄政办〔20153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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