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1612-00637 信息分类: 文字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16-12-15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2-1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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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解读

作者: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6-12-15 15:11 信息来源:黄山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2016年12月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

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授权和省人大的决定,我市于今年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为做好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起草工作,需要对本市的政府立法程序、方法和内容等予以规范。

二是细化上位法相关规定的需要

《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制定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

三是解决立法活动中可能存在问题的需要

地方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项目来源渠道单一、随意性较大、立项及起草的调研论证缺乏深度、工作程序不规范、个别部门重视程度不够、有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程序规定加以明确。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立法参考依据

市法制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广泛借鉴参考了省内兄弟市以及东营市、深圳市、贵阳市、厦门市、中山市等地在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方面的立法经验。

(二)制定过程

市法制办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了《黄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初稿,经论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10月9日向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函征求修改建议和意见,同时在市政府及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市法制办在归纳、吸收征求的意见、建议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提请常务会议审议。2016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6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以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

(一)总则

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一条至第八条在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的职责、政府立法活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同时,还规定了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

(二)立项

第九条至第十七条就立法项目征集方式、程序、立项条件及其具体要求、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主体及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规范,目的是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性,避免立法的盲目性、随意性,同时与市人大的立法计划有效衔接。

(三)起草

为规范起草工作程序,确保起草质量,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就起草工作的主体及方式、起草内容应符合的具体要求、初稿征求意见方式、送审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

(四)审查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规范了立法审查工作的主体、完成时限、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及方式、审查结果的处理、报送市政府审议的相关要求等。

(五)审议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就政府规章公布的形式、日期、文本确定、载体等程序和立法审议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六)附则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就规章的备案、监督、解释、修改、废止的法律适用和本规定的施行时间作了规定。

四、政策咨询方式

如有不清楚之处,可向黄山市司法局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2355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