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政〔20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黄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黄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皖政〔2020〕24号,以下简称《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部署,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全市的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我市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为建设更美丽更富裕更文明的现代化新黄山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部、省直接组织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辖区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以及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由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区)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根据《办法》和《方案》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我市各级登记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级登记机构应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自然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体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同时可对本总体方案中明确的任务分工适时进行调整。
1.开展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市政府组织市级及市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地所在地政府,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已有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对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滩涂、探明矿产资源等,不单独划分等级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相互重叠的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单元归并确权登记;相互交叉的、面积不同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进行确权登记,以保护强度和级别高低确定登记单元。
各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勘界立标、空间规划、生态红线评估等相应工作的开展,先易后难,开展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政府组织市级及市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利主管部门、水流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跨县(区)范围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已有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利主管部门,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政府组织市级及市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湿地主管部门、湿地所在地政府,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已有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各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湿地主管部门,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进行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政府组织市级及市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跨县(区)范围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探索采用矿产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各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政府组织市级及市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自然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森林自然资源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
在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森林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三)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建立市级及市级以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并关联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等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要求,从2020年起至2022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1年1月底)。
制订黄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各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制订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做好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前期准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2月至2022年底)。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组织开展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场以及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根据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每年选取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以及实际工作情况动态调整。具体年度实施计划表及编制说明见附件。
(三)全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精心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了解掌握各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进度,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市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积极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提供、权属纠纷调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和权籍调查等,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解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舆论引导,为全市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工作经验交流,提升队伍素质,确保人员队伍适应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求。
附件:1.黄山市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和编制说明
2.黄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3.黄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附件1
黄山市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年度实施计划表
2020年度实施 |
2021年度实施 |
2022年度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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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说 明
一、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及登记主体
根据国家关于自然资源的分类,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为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和森林五种。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市级及市级以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市、县登记机构应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自然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体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二、市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计划的确定原则
按照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的原则,初步从主要的自然保护地类型中选出7个自然保护地,由市本级开展确权登记,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衔接,开展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省部署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江河湖泊等水流具体名单的确定:国家对大江大河和跨境河流由自然资源部直接确权登记。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由共同的上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按照水流由市以上管理、不跨市界、跨县区的标准,选出10条(个)河湖开展确权登记,开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实施。
根据确定的自然保护地和江河湖泊名单,按照年度数量均衡、涉及地区面广、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2020、2021、2022年3年具体实施计划。该计划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2
黄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组 长:金 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汪 峻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东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汪桂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查秋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
何文英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吴惠英 市水利局副局长
佘宏远 市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秋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联络员。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登记审核发证等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数据整合、数据统一汇交、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国家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等成果。
(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并统筹安排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三)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做好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登记审核等配合工作,并对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确认。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资料等成果;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
(四)市水利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登记审核等配合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水流登记单元划定边界标准要求,并对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确认。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取水许可、河长制、水利普查等相关水资源基础数据和资料。
(五)市林业局: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勘界立标工作,指导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自然保护区尽快开展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划定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根据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进行和要求,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保护地(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登记审核等配合工作,并对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确认。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森林、湿地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一张图”、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
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3
黄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黄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下事项需经领导小组议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制度、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指导,市级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对县(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或者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筹备会议召开,协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
第五条 全体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人员(包括单位成员、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重大事项,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部署、总结全面工作。
第六条 专题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专项工作,讨论专项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七条 联络员会议由副组长或副组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是沟通协调相关事宜,研究工作事项,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集会议的建议和会议议题。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任务,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会议作用。领导小组会议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各类会议均指定人员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全体会议或重大事项决议的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由召集人签发,印发各成员单位以及各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应严格执行会议决定,履行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