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健身房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游泳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4日下午,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有一游泳池,有顾客在池内游泳,但该健身房现场不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并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同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2月20日,该健身房经理张某某受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的委托,携授权委托书来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受调查处理,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受委托人张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张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调查确认:该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4日从事游泳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经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立案、调查、合议、审批等程序,决定予以该健身房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经营游泳服务须领证,无证经营要处罚。公共场所卫许可证是公共场所已具有最基本的卫生条件,达到了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重要标志。国家公共场所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对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保障广大顾客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将游泳场所纳入公共场所监管的范畴,经营游泳场馆经营服务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作为从事游泳经营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在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前提下方可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游泳经营服务应当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依法查处。本案当事人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于2021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4日从事游泳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下,违反了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同时参照《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41序号第1处罚阶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场所负责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落实整改,未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不具有从重情节。综合以上事实,决定予以该健身房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室内游泳是一项既能强身健体,又能较好保障游泳者生命安全的运动,所以很受市民欢迎。但是游泳场馆如果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跟不上,就会存在水质不合格等隐患,也可能引起传染病的传播。该健身房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游泳池管理人员对池水卫生消毒意识不强,便擅自营业,存在明显的安全健康隐患。通过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和卫生指导,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制定了游泳场馆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消毒流程,提升了卫生意识,既有利于增强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保障顾客的健康安全,也能对同行业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此事也给消费者敲响警钟,消费者选择游泳场所时,应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游泳场所游泳。首先要看游泳场所是否公示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证、量化分级公示牌及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二要看该场所的消毒设施是否齐全,能否正常运转。只有选择合法有资质的游泳场所,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依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