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财政局:解读《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修订及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相继于2014年、2020年进行了修订,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动用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市财政局对2014年由市政府办印发实施的《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修订过程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近年来修订的《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起草了《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市人大、市审计等相关部门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三、办法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35号);
(四)《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03号)。
四、办法内容说明
《办法》分为五个章节,分别为总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动用、预算科目和账务处理以及附则,总共十八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分为四条。主要阐明《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动用、补充作了总体的规定。
第二章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分为五条。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指出要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加大用于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
第三章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动用,分为两条。对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时和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为预算科目和账务处理,分为三条。对补充、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预算科目和账务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为附则,分为四条。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
五、主要特点
(一)突出平衡,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办法》明确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具有储备性质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推动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二)突出规范,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重点围绕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等环节,从履行法定程序、明确补充情形、控制基金规模、规范账务处理等方面,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进行规范。即明确一般公共预算超收和结余等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情形,明确预算科目及账务处理等原则。
(三)突出程序,严格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办法》明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编入市级预决算草案或者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确保按照法定程序落实到位。
(四)突出绩效,严格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办法》明确市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当加大用于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
六、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市财政局预算科,咨询电话:0559-2355291(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