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2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市医保局代黄山市人民政府草拟了《黄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2年9月30日正式出台实施。
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二)《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
二、制定的意义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制度设计。
三、起草出台过程
2022年6月,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形成后,先后两次分别向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及市直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银保监局)征求意见,并同步在市医保局网站进行了为期30天网上征求意见。
截至反馈期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均做了书面反馈。其中市民政局提出2条修改意见,均为文字表述建议,经与市民政局沟通后,同意不予采纳;其他单位无意见。截至网上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意见反馈。
8月30日,市医保局组织召开市直有关单位及区县医保部门参加的现场征求意见暨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再次修改完善。
8月31日,经市医保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9月30日,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出台实施。
四、工作目标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五、主要任务
《实施办法》主要明确5项重点举措,包括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完善分类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规范三重保障服务管理。
1、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明确救助对象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并明确认定条件和程序。
2、发挥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结合国家每年公布的筹资标准确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个人缴费资助、三重制度保障政策,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提高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功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
3、完善分类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保障范围覆盖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梯度设置救助待遇。
4、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保险发展。
5、规范三重保障服务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救助基金监管。
六、保障措施
《实施办法》强化4个配套措施,从服务、组织、资金、能力等要素保障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包括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提高基层能力建设水平等。
七、政策咨询电话
如有对《实施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向市医保局咨询,咨询电话:0559-2580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