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财政局局长汪德宝《黄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黄山市财政局局长汪德宝,就《黄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解读:
为了规范黄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要求,我局在《黄山市市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财建〔2017〕459号)的基础上,修订起草了《黄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517号)和《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等有关政策。
二、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红线范围内,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
三、专项资金的范围
(一)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项目配套资本金;
(三)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四)棚改专项债资金;
(五)其他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
四、专项资金的责任主体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屯溪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提升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棚改承接主体配合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五、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棚改专项债单独建账、核算、管理,专项用于依法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搬迁安置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经费等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棚改专项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棚改地块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封闭管理,专项用于棚改项目存量债务化解和项目滚动实施。
六、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将年度棚改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按照总额控制、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对专项资金用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棚改承接主体拨付专项资金;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按要求规范并重新填报用款申请。
七、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
进一步畅通资金拨付通道,严格落实市中心城区棚改项目资金各参与拨付流程管理的部门职责和办理时限,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增强财务人员力量,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拨付流程。市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屯溪区人民政府、棚改承接主体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检查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八、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化债资金纳入支出预算,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资金拨付。
九、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
征收部门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要求,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棚改项目竣工决算后有结余资金的,原则上应全额缴回财政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
十、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重点检查,督促征收部门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效能部门监督。
十一、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论作为以后年度棚改专项资金申报及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完工、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收回已安排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其应得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