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208-00405 信息分类: 主要负责同志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8-2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政办〔2022〕39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市长解读《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作者: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时间:2022-08-23 16:24 信息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市政府市长孙勇同志就《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背景?

为落实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要求,黄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0日曾印发《黄山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工作规则》,同时根据《规则》聘任公布首批立法咨询员,任期与当届政府相同。2022年市政府换届,首批立法咨询员聘期也届满,按规定需要对人员重新调整,而聘任依据的《规则》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目前工作。与此同时,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提出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人员与立法咨询员范围和要求基本相同。另外安徽省司法厅于2019年11月也出台了《安徽省行政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所以我市《规则》修改势在必行。基于上述原因,我市在《规则》的基础上,将咨询论证专家范围从原行政立法扩大至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制定了《办法》。

问:请您介绍下《办法》的制定依据?

1.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3.《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4.《安徽省行政立法工作规程》

5.《安徽省行政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

6.《黄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7.《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

问:请您介绍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是《办法》的起草责任单位。市司法起草完成初稿后,2022年3月1日通过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政府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18日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有关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起草责任单位认真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于8月17日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2日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工作规则》(黄政办秘〔2017〕109号)同时废止。

问:请您介绍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第一条明确办法的目的和法律依据;第二条明确“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的具体含义,明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专家库成员的选聘范围、选聘条件、选聘程序;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专家库成员的职责以及履职要求;第八条至第十条对专家库成员的聘期、续聘、解聘等事项进行细化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对司法行政部门使用和维护专家库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各地各单位可以自行组建专家库或者使用市政府专家库;第十五条规定专家咨询费用应当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支付;第十六条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和原《规则》的废止时间。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特色和亮点?

一是扩大了咨询论证范围。《办法》扩大了咨询论证的范围,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在第一条将重大行政决策纳入咨询范围。第二条将“市政府立法咨询员”调整为“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同时扩大咨询专家的专业领域范畴,由原来仅针对地方立法权限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专业领域,扩大至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会涉及到的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科技创新、市场监管等各个领域。

二是完善了有关聘任范围和条件。《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进一步完善并细化了专家库成员的选聘范围和条件,将选聘单位扩大至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参照省办法将专家库人员年龄从原要求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上,调整为一般不超过70周岁;选聘条件中对犯罪和处分内容进一步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

三是细化了聘任的程序。专家库成员可以通过有关单位向市司法局推荐,也可以自荐,同时市司法行政部门还可以定向邀请专家库成员。《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对专家库成员的聘期、续聘、解聘等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明确聘期届满前3个月,市司法局应当提出续聘、解聘、新聘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问:请您介绍下与《办法》有关的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市司法行政部门将按照《办法》规定,做好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选聘及专家库的组建工作,为提升我市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水平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