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读解】《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
一、修改背景
此次《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主要鉴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国家、省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对照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结合我市贯彻落实原《条例》实践,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整;二是政府机构改革后职能部门名称发生变化,原《条例》中关于职能部门的名称表述需重新调整;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条例》部分内容与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亟需修改完善。
二、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
三、修改过程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黄政〔2021〕26号)要求,我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对《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修改。2022年4月25日我局完成修改稿初稿,4月26日市人大法工委召集市住建(城管)、市公安、市农业农村、屯溪区政府等部门召开条例修改稿征求意见座谈会,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在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15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征求意见暨咨询论证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会后,根据市人大法工委的要求,形成了《关于修改〈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并通过了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8月28日,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30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9月29日,根据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关于修改<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修改为“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三、对部分字词进一步规范表述。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修改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将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牵引带”修改为“犬绳”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条例》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全文刊载、播报、开辟论坛专栏等形式,以新颖的视角、丰富的内容,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普及合法、文明养犬的相关知识,营造出合法、文明养犬的浓厚氛围。
2.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督查。加强对区县城管部门执行《条例》情况的检查、督查力度,使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养犬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养犬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止,合法、文明养犬意识普遍增强,做到“三个百分之百”( 发现流浪犬的捕捉率达到100% ,登记办证犬只预防狂犬病疫苗接种率达到100% ,入养犬户宣传率达到100% )、“两个基本解决”( 遛犬不拴绳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非法犬类交易市场、街面流动售犬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两个明显减少” (犬只随地便溺破坏环境卫生问题明显减少,犬只伤人、扰民问题明显减少) ,总体实现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满意度显著提升。
六、读解人与咨询电话
如有对《条例》不理解之处,可向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城管监督科具体咨询,联系人:周雷雷,电话0559-2354731,工作日(8:00—12:0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