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检验评价市政府立法(含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持续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16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22号),结合各单位申报情况以及工作实际,现将2022年度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项目及评估单位
(一)市政府规章评估项目
《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
评估单位:市水利局
(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
1.《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
评估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黄山市研学旅行管理暂行办法》
评估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评估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项目
1.《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评估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黄山市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评估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时间
各评估单位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评估报告应当经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通过黄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形式和主要内容
评估单位可以通过自行组织评估或者委托评估的方式,对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不得预设评估结论或者根据预设结论收集信息资料。
四、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程序
评估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16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22号)规定的程序开展评估工作,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评估报告等。评估过程中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意见、建议,确保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五、其它要求
评估单位应当将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以及委托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各评估单位开展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指导,督促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成效,确保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立法后评估工作联系人: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 胡玉红,电话:2333711;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联系人: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 吴丽玲,电话:2333112。
黄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