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206-0022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2-06-16 发布日期: 2022-06-17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22〕28号 性: 有效
标  题: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黄山市残联教育就业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9-2536230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订)》的通知

黄政办〔202228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6日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是指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2-2010国家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愿望、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同级财政、税务、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牵头相关部门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残疾职工,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并加强动态监控。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九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并根据国家优化征收方案动态调整。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第十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上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向当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申报;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到当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窗口进行现场申报,由工作人员将相关资料录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开展网上申报缴费,也可通过同级税务局指定的窗口申报缴费。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用人单位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不得纳入文明单位评比其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受保障金减免政策。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黄政〔200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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