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205-0023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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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黄山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022年3月版)——科技创新支持政策(31条)

作者:黄山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24 15:27 信息来源:黄山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阅读次数:

1.省政策:2021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30亿元左右,支持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创新型省份、“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主要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投资基金、“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和园区发展。“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等省级补助资金与市县配套资金合力支持,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预拨市县,年终据实清算。(皖发〔2021〕9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牵头负责)

市政策:市财政整合2.4亿元资金,支持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发展、“双招双引”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主要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投资基金、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和园区发展。(黄字〔2021〕16号,实施单位:市财政局,联系人:胡群策,联系电话:2351187)

2.省政策: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1000 万元支持。开展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皖发〔2021〕9 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牵头负责)

市政策: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争创省级创新型城市,支持黄山高新区争创国家级高新区。引导企业、高校院所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突破技术瓶颈。支持科研单位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积极对接G60科创走廊、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加强与长三角高校、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共性关键产业技术“揭榜挂帅”攻关,推动企业关键技术升级。(黄字〔2021〕16号,实施单位:市科技局,联系人:江勇,联系电话:2357182)

3.省政策: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皖发〔2021〕9 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市政策:支持企业创建、升级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黄字〔2021〕16号,实施单位:市科技局,联系人:江勇,联系电话:2357182)

4.省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鼓励各市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各地可对创新型民营、外资企业年研发投入占比3%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助。(皖发〔2021〕9 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市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资金补助,积极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黄字〔2021〕16号,实施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按分工负责,联系方式:张良2356538,江勇2357182)

5.省政策:鼓励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省依据绩效情况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2021 年,省财政分别安排 2 亿元,注资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皖发〔2021〕9 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牵头负责)

市政策:完善激励机制和科技评价机制,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相关高校院所和上下游企业参与,围绕文化旅游、绿色食品、数字经济、新材料与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五大产业,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按规定给予20%的补助。对在黄成立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的高校院所、社会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对当年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提高对本地企业投资比例,做到投早、投小、投科技。(黄字〔2021〕16号,实施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分工负责,联系方式:王静2357151,姚韶华2357160,江治2350190)

6.省政策: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意识、创办企业、改善企业、扩大企业、网络创业和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分别给予60—1300元创业培训补贴,提升创业能力。(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市政策: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91号)执行。开展阶梯式创业培训。根据处在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阶梯式创业培训。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人员可参加创业意识、创办企业、网络创业、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课程,提升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等能力;已经成功创业的人员可参加改善企业和扩大企业的培训课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发展战略,抵御外部风险,稳定企业经营,扩大就业岗位。对按规定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按照免费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实施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2310982)

7.省政策:支持企业研发产品产业化,对企业人工智能类及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市政策:支持软硬件产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一代信息产业项目,按照软件和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黄政办〔2020〕17号,实施单位:市经信局,联系人:邓海平,联系电话:2320455)

8.省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低碳零碳等领域,牵头组建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和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国家、省重大绿色低碳领域攻坚计划和科技计划专项,开展规模化储能、氢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市政策:按省文件执行(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邵帅,联系电话:2355079)

9.省政策: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鼓励发展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绿色技术创新“经纪人”。(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市政策:按省文件执行(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邵帅,联系电话:2355079)

10.省政策: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推行绿色保险。加强长三角区域绿色技术创新合作,依托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市政策:按省文件执行(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联系人:邵帅2355079,江治2350190)

11. 省政策:鼓励企业实施设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省级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500万元。对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改项目3年期以上贷款,省级按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最高5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市政策:支持技术改造。对当年列入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或纳入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黄政办〔2020〕17号,实施单位:市经信局,联系人:张健芳,联系电话:2355240)

12.省政策: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皖政秘〔2020〕52号,省税务局牵头)

市政策:按省文件执行。(实施单位:市税务局,联系人:章万川,联系电话 2315368)

13.省政策:鼓励各地创新投入方式,运用补助、贴息、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皖政办秘〔202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市政策:按省文件执行(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2355369)

14.省政策: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市政策:按省文件执行(实施单位:市经信局,联系人:吴冰,联系电话:2355868)

15.省政策: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策:按省文件执行。(实施单位:市科技局,联系人:王静,联系方式:2357051)

16.省政策: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最高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市政策: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10-1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黄政办〔2020〕25号,实施单位:市科技局,联系人:王静,联系方式:2357051)

17. 省政策: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策: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黄政办〔2020〕25号,实施单位:市科技局,联系人:江勇,联系电话:2357182)

18.省政策: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含)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黄政办〔2020〕25号,实施单位:市科技局,联系人:王静,联系电话:2357051)

19.省政策: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倾斜。(皖政办〔2019〕18号,省财政厅负责)

市政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进行标识。其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黄财库〔2021〕253号,实施单位:市财政局,联系人:李琪,联系电话:2355386)

20.省政策: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策: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显著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黄政办〔2020〕25号,实施单位:市科技局,联系人:张任豪,联系电话:2357182)

21 .省政策: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双创示范基地,通过验收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20万元。(黄政办〔2020〕28号,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陆晓冬,联系电话:2355369)

22.省政策: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策:对已建有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用以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按年度实际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黄政办〔2020〕28号,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陆晓冬,联系电话:2355369)

23.省政策: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策:支持省级重大工程建设,新入选省重大工程,对申报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黄政办〔2020〕28号,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陆晓冬,联系电话:2355369)

24.省政策: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策:支持省级重大工程建设,新入选省重大工程的,对申报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黄政办〔2020〕28号,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陆晓冬,联系电话:2355369)

25.省政策: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策:支持省级重大专项建设,新入选省重大专项的,对申报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黄政办〔2020〕28号,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陆晓冬,联系电话:2355369)

26.省政策: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策: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黄政办〔2020〕25号,实施单位:市科技局,联系人:赵文君,联系电话:2357051)

27.省政策: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策: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10-1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黄政办〔2020〕25号,实施单位:市科技局,联系人:王静,联系电话:2357051)

28.省政策: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策: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显著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黄政办〔2020〕25号,实施单位:市科技局,联系人:江勇,联系电话:2357182)

29.省政策: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实施单位:市税务局,联系人:章坚,联系电话:2356891)

30.省政策: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市政策: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实施单位:市税务局,联系人:章坚,联系电话:2356891)

31. 省政策: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市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实施单位:市税务局,联系人:章坚,联系电话:2356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