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502-00031 信息分类: 服务指南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2-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作者: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02-08 10:03 信息来源: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阅读次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实施部门

黄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四、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

五、申办材料目录

自然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行驶证及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等。

六、执法流程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

七、办理期限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三十曰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需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延长事由告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公告送达;法律、行政法规对文书送达方式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四)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l、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入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

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曰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l、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十一、救济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曰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曰的除外。

十二、监督、投诉、投诉渠道及途径

监督电话:0559-2353410

投诉电话:12328、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