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的通知
黄政办〔202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精神,全面落实《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1号),加速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黄山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质量强县(区)创建
1.开展安徽省质量强县(区)创建并通过市级预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并被命名表彰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支持质量提升示范区创建
2.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3.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4.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激励缺陷产品召回
5.对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
五、附则
6.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质量强县(区)、质量提升示范区由市本级奖励,其它奖补由地方税收实际收益地政府承担。
7.本政策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公开发布。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8.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本政策施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对本政策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