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招商引资激励实施意见
徽州区招商引资激励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徽州区产业招商高质量发展,进一步
推进双招双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
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缴纳在徽州区境内的
新引进项目和企业。
2、本规定招商引资项目指通过区招商引资项目预审,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达到黄山市政
府相应指导标准的产业项目。工业项目按照《黄山市中心城
区工业项目税收、投资强度指导标准》(黄经信投资[2020]17
号)执行(其中普通供地项目按循环园亩均税收20万元/亩以
上,城北工业园亩均税收10万元/亩以上标准执行)。商贸服
务业项目按照《黄山市中心城区服务业用地税收强度和投资
强度指导标准(试行)》(黄发改社服[2020]2号)执行。在
“标准地”上新建或入驻的产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强
度等按《徽州区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徽政办秘
〔2021〕26号)执行。
第三条
工业供地类 新引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和企
业,在约定时限内建成投产,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工业招商奖
励,其中前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100%,后三年不
1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50%。奖励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原有政
策奖励标准。
第四条 增资扩股类
园区现有企业(列入低效处置的
除外),通过引进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在约定期限内实现
新增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新增资股份占比 35%以上,扣
减增资扩股变更当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基数后新增部分
享受工业招商奖励,其中前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100%,后三年度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50%。奖励比例原
则上不高于原有政策奖励标准。
第五条
工业租赁类
战新高新培育类企业,租赁园区
内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投产,自投产之
日次月起年纳税额不低于 30 万元的,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达
到 200—300 元、300-400 元、400-500 元、500-600 元、600-700
元及 700 元以上,分别给予年租金(以租金发票为依据)30%、
40%、50%、80%、90%、100%奖励,奖励期限为 5 年。
第六条 文化旅游类 对新引进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
文化旅游类项目,项目按时竣工且在约定期限内投入运营
的,自运营当月起,按经营年度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其中前
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100%,后三年不高于地方经
济发展贡献 50%。奖励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原有政策奖励标
准。
第七条
商业综合类 对新引进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
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大型综合商超、商业街区、农贸市
2场等,不含房地产开发),自持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 40%以
上,在约定期限内投入运营的,自运营当月起,按经营年度
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其中前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100%,后三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50%。奖励比例原则
上不高于原有政策奖励标准。
第八条
高端酒店类 对新引进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的酒店项目,客房总数 100 间以上的,在约定期限内投入运
营的,自运营当月起,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其中前两年不高
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100%,后三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
献 50%。奖励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原有政策奖励标准。
第九条 外商投资类 在本区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
业新设或增资实体项目(房地产业、金融及类金融业项目除
外),按上一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实际额(以下简称:FDI)
分档予以奖励。
实际到位 FDI 1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
元)的,给予 8‰(人民币,下同)的奖励;
实际到位 FDI 1000 万美元—2000 万美元(含 2000 万美
元)的,给予 10‰的奖励;
实际到位 FDI 20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 12‰的奖励,
最高奖励 200 万元。
其中,新设奖励项目指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外方股东
认缴出资当年度实际缴付到位的项目;增资奖励项目指外商
投资企业成立后,增资时新增外方股东认缴出资当年度实际
3缴付到位(要求增资前外方股东认缴出资部分已缴足)的项
目。
第十条 重大项目类 新引进数字经济、绿色食品、智
能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1 亿元以上;2、
正式投产后年税收不低于 2000 万元;3、总投资 5000 万元
以上,符合我区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经
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可实行“一
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一企一策”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我区扶持民营经济和产
业发展相关政策的,按相应政策条款给予奖励。同一项目符
合区内多个奖励政策的,按照“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补助的,予以追回,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三、四、六、七、八条中“原有政策”,
指《徽州区扶持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徽政办[2019]5 号),
《徽州区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有
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招商引资领
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