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111-00033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1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徽州区招商引资激励实施意见

作者:徽州区投资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19 16:38 信息来源:黄山市徽州区投资促进发展中心 阅读次数:

徽州区招商引资激励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徽州区产业招商高质量发展,进一步

推进双招双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

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缴纳在徽州区境内的

新引进项目和企业。

2、本规定招商引资项目指通过区招商引资项目预审,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达到黄山市政

府相应指导标准的产业项目。工业项目按照《黄山市中心城

区工业项目税收、投资强度指导标准》(黄经信投资[2020]17

号)执行(其中普通供地项目按循环园亩均税收20万元/亩以

上,城北工业园亩均税收10万元/亩以上标准执行)。商贸服

务业项目按照《黄山市中心城区服务业用地税收强度和投资

强度指导标准(试行)》(黄发改社服[2020]2号)执行。在

标准地上新建或入驻的产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强

度等按《徽州区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徽政办秘

202126号)执行。

第三条

工业供地类 新引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和企

业,在约定时限内建成投产,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工业招商奖

励,其中前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100%,后三年不

1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50%。奖励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原有政

策奖励标准。

第四条 增资扩股类

园区现有企业(列入低效处置的

除外),通过引进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在约定期限内实现

新增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新增资股份占比 35%以上,扣

减增资扩股变更当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基数后新增部分

享受工业招商奖励,其中前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100%,后三年度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50%。奖励比例原

则上不高于原有政策奖励标准。

第五条

工业租赁类

战新高新培育类企业,租赁园区

内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投产,自投产之

日次月起年纳税额不低于 30 万元的,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达

200—300 元、300-400 元、400-500 元、500-600 元、600-700

元及 700 元以上,分别给予年租金(以租金发票为依据)30%

40%50%80%90%100%奖励,奖励期限为 5 年。

第六条 文化旅游类 对新引进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

文化旅游类项目,项目按时竣工且在约定期限内投入运营

的,自运营当月起,按经营年度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其中前

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100%,后三年不高于地方经

济发展贡献 50%。奖励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原有政策奖励标

准。

第七条

商业综合类 对新引进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

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大型综合商超、商业街区、农贸市

2场等,不含房地产开发),自持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 40%

上,在约定期限内投入运营的,自运营当月起,按经营年度

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其中前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100%,后三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50%。奖励比例原则

上不高于原有政策奖励标准。

第八条

高端酒店类 对新引进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的酒店项目,客房总数 100 间以上的,在约定期限内投入运

营的,自运营当月起,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其中前两年不高

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100%,后三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

50%。奖励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原有政策奖励标准。

第九条 外商投资类 在本区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

业新设或增资实体项目(房地产业、金融及类金融业项目除

外),按上一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实际额(以下简称:FDI

分档予以奖励。

实际到位 FDI 1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

元)的,给予 8‰(人民币,下同)的奖励;

实际到位 FDI 1000 万美元—2000 万美元(含 2000 万美

元)的,给予 10‰的奖励;

实际到位 FDI 20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 12‰的奖励,

最高奖励 200 万元。

其中,新设奖励项目指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外方股东

认缴出资当年度实际缴付到位的项目;增资奖励项目指外商

投资企业成立后,增资时新增外方股东认缴出资当年度实际

3缴付到位(要求增资前外方股东认缴出资部分已缴足)的项

目。

第十条 重大项目类 新引进数字经济、绿色食品、智

能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1 亿元以上;2

正式投产后年税收不低于 2000 万元;3、总投资 5000 万元

以上,符合我区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经

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可实行

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一企一策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我区扶持民营经济和产

业发展相关政策的,按相应政策条款给予奖励。同一项目符

合区内多个奖励政策的,按照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补助的,予以追回,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三、四、六、七、八条中原有政策

指《徽州区扶持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徽政办[2019]5 号),

《徽州区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有

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招商引资领

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