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旅游景区应急救援指导意见》《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救援费用追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2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旅游景区应急救援指导意见》 《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救援费用追偿工作指导意见》已分别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黄山市旅游景区应急救援指导意见
为迅速、有效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黄山旅游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黄山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黄山市旅游景区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决防控旅游风险,充分发挥公共应急救援资源的作用,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帮助游客脱离危险状态,保障旅游景区资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安全,维护景区正常游览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生命至上,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二)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运用一切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三、旅游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黄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黄山市境内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二)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三)各旅游企业等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建立本单位、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组织制定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或社会救援组织接到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的游客求救信息后,应立即向该风景区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向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通报。
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并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二)应急响应
旅游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应对;较大旅游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先期处置,上报省政府组织指导应对。
(三)救援行动
1.旅游景区(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遇险人员;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2.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救援遇险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视情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协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突发事件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四)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五)后期处置
1.有偿救援费用核算及追偿
涉及有偿救援费用核算及追偿的,依据有偿搜救的相关规定执行。
2.应急处置评估
属地政府应当对救援行动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局应将事故调查组移交的相关应急评估资料归档。
六、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附件:旅游突发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分级: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救援费用追偿工作
指导意见
为保障景区资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维护景区正常游览秩序,使旅游者在遇险时获得及时有效救援,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旅游条例》《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景区未开放区域安全管理禁止进入没有安全保障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相关定义
本指导意见所称救援费用追偿,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市旅游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含临时限制或禁止进入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属地政府完成救援后,对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进行追偿的活动。旅游者在黄山市域范围内山岳型景区游览,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的,属地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救援。
二、基本原则
救援费用追偿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依法依规追偿原则、先救援后追偿原则、公共救援与救援追偿相结合原则、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
三、救援体系
1.属地政府成立救援费用追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负责追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费用审定。属地政府负责救援费用追偿的实施,牵头、联络、协调、处理追偿的具体工作。
2.属地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景区紧急救援力量,统筹建立专兼结合、多方联动、科学高效的紧急救援管理体系。
3.属地政府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救援。对救援难度超出属地政府现有救援能力的,应当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四、费用核算
1.追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劳务费用是指非国家公职人员参加当次救援应予支付的劳务报酬。院前救治费用是指对被救助人实施救治产生住院前的救护车费、医药费、诊疗费。交通费用是指为保障救援需要进行运输产生的车辆、索道等费用。意外保险是指为当次救援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而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后勤保障费用是指为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需要产生的食宿、物资消耗等费用。第三方救援费用是指第三方救援力量为当次救援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按照救援人员工资和实际救援时间确定。工资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予以确定,救援时间根据实际发生的时间予以确定。法定节假日开展救援的,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第三方救援等费用的产生,应当同当次救援活动具有因果关系。相关费用有核定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根据实际产生和消耗确定。
4.属地政府在救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救援相关费用的审议核定;救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送达《关于追偿救援费用的通知书》,包括收费项目明细、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收款账号、异议申请渠道等信息。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对追偿救援费用有异议的,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6.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在收到《关于追偿救援费用的通知书》3个月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救援相关费用的,属地政府依法追偿,并将其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
五、费用管理
1.属地政府对追偿救援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具发票(或票据),所收取费用归集到属地政府指定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填平原则,属地政府所追偿的救援费用应全部用于当次救援的费用支出。
2.属地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救援费用追偿实施情况、费用收支情况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责任
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支付追偿救援费用,并不免除其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1.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旅游者不遵守国家公园、国家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含临时限制或禁止进入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救援费用追偿。
3.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修订《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