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休宁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休政办〔2016〕49号)自2016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不明晰、合法性审查程序执行不到位等。2019-2020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继颁布并施行,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体制机制,提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修订《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休政办〔2016〕49号)十分必要。
二、修订依据
1、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05号);
4、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皖府法领办〔2021〕7号);
5、《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黄政办〔2021〕12号)。
三、修订过程
7月下旬完成修订草案。7月28日通过公文平台向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休有关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同时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9月初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汇总梳理、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后提交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9月15日县政府法律顾问,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迎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10月16日,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讨论研究该规定,会后我们就收到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审议稿。10月27日,县政府第76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0日,以县政府办名义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十九项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
(一)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条。主要对《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对各单位的要求予以明确。
(二)第二部分:第三条、第四条。主要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排除事项。
(三)第三部分: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这部分是《规定》的重点,主要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包括合法性审查批办程序、送审材料、合法性审查内容、方式、时限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保密规定、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情形。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对审查时限的规定为5个工作日,比省市的规定(7日)省2个工作日。
(四)第四部分: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是对《规定》的参照执行和施行日期予以明确。
五、修订内容的说明
一是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审查部门及决策事项范围(第2条、第3条)。本次修订将原《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更名为《休宁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将适用范围明确为县人民政府。并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分,明确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县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同时,决策事项范围同市政府规定保持一致,新增第(六)项“决策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是明确提出合法性审查排除事项范围(第4条)。根据省政府提出的“采取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类型”的规定,新增不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范围条款,即排除事项:对于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人事任免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负面清单,提升政府决策效率。
三是明确提出决策事项退回制度(第6条)。针对目前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通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报送有关送审材料,但由于种种原因,承办单位有时迟迟未报送材料,从而导致决策事项久而未审的问题,在《规定》第六条中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32条“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之规定,新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自收到要求补充送审材料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要求补充和完善材料的,司法行政部门可将送审决策事项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条款,进一步明确退回制度适用标准。
四是进一步明确合法性审查意见内容(第10条)。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应当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书面审查意见。
五是明确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情形(第17条)。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新增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条款:“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六、政策咨询电话
如有对《规定》不理解之处,可咨询休宁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咨询电话:0559-7512756,联系人:孙海敏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