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88/202110-00004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日期: 2021-10-09
发布机构: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10-09
生效日期: 2021.10.09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卫办〔2021〕44号 词: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保基本民生】关于印发黄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疾控与职业健康科 发布时间:2021-10-09 16:47 信息来源: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

黄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

2.2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

2.3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

2.4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

3.组织体系

3.1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县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3.3现场应急医疗救援指挥

3.4专家组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

4.1.1Ⅰ级和Ⅱ级响应

4.1.2Ⅲ级响应

4.1.3Ⅳ级响应

4.2启动条件调整

4.3响应终止

5.急救处置

5.1现场急救

5.2转送伤员

5.3院内救治

5.4信息报告和发布

5.5后期处置

6.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机构和队伍

6.1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6.2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6.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6.4心理救援机构

6.5血液供应机构

6.6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7.部门职责

8.区域协作

9.宣传教育

10.责任与奖惩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

11.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我市各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效率,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黄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科学规范、及时高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

(1)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

(1)发生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

(1)发生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

(1)发生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由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组织体系

3.1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突发事件,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和具体部署下,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及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和市卫生健康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以及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指导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较大及以上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组织、协调任务。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3.2县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3.3现场应急医疗救援指挥

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组组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4专家组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

医疗卫生救援遵循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级别以及造成人员伤亡和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危害性,将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1 Ⅰ级和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事件后,由国家和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市、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照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命令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事件发生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

事件发生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区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向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启动条件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紧急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5.急救处置

5.1现场急救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现场救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5.2转送伤员

坚持“先重后轻”的转运原则,优先转运危重和重伤伤员,尽快将符合转送条件的伤病员转运至医院。伤病员分流应遵循“就近、救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

5.3院内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启动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工作;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空床位;

(3)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受转运来的伤病员。

5.4信息报告和发布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每日向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5.5后期处理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后,医疗卫生救援进行规范治疗阶段。突发事件受伤人员治疗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制。事发地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好伤员后续治疗与善后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总结评估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总结评估等工作。

6.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机构和队伍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建立各类医疗卫生救援专业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加强培训演练,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承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院前、院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心理干预机构。

6.1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包括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设立急救分站和急救点的医疗机构,负责院前急救指挥与协调、现场急救与转运以及院前急救信息报送工作。

6.2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应承担院内医疗急救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一旦接到医疗卫生救援指令,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建立伤病员院前与院内衔接以及院内救治的“绿色通道”。

6.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4心理救援机构

负责做好伤病员及其家属和公众的心理卫生干预工作,同时为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和咨询。

6.5血液供应机构

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伤病员救治的血液供应工作。

6.6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分别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可以由每个医疗机构单独组建,可以跨单位组建,队伍的规模、类别应于辖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相适应。

各级各类医疗急救机构和应急医疗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加强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2次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培训或应急演练。

7.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支撑与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应急供应。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必要时开设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

海关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指导进口救援药品报批。

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必要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并接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援助,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8.区域协作

市卫生健康委加强与省内各地级市、长三角周边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交流。

9.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0.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追责。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

各区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预案变动情况,以及实施和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开展评估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11.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