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对徽州文书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徽州文书档案被称作是继殷墟甲骨、居延汉简、敦煌经卷、明清内阁档案之后,20世纪中国历史文化“第五大发现”。它真实的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徽州的社会实态,不仅是研究徽州社会历史的重要依据,也是研究中国传统社会历史不可或缺的资料,是古代徽州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徽州文书档案因其不可再生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保护价值。
黄山市是徽文化的主要发源地,在各级机构和民间散存大量的徽州文书档案。近年来,黄山市各级各部门持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不断改善徽州文书档案抢救与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监管体制不统一、不健全,本地徽州文书流失、毁损现象较为严重,研究利用和共建共享不充分,数字化程度不高等。制定《条例》,构建保护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完善保护措施,对于推进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和利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和弘扬优秀徽州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起草过程
《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于2020年7月启动。2021年1月完成《条例》初稿。4月29日,黄山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6月29日,黄山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2021年8月26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
1.《条例》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黄山市行政区域内徽州文书档案的收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徽州文书档案的定义
是指1949年10月1日以前,徽州及周边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
3.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的原则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徽州文书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4.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
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财政、公安、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徽州文书档案收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协助做好徽州文书档案收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徽州文书档案。
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徽州文书档案收集、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5.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利用徽州文书档案的权利和保护徽州文书档案的义务。
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徽州文书档案,其收藏的徽州文书档案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徽州文书档案提供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的捐赠与寄存
黄山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等国家馆藏机构接受徽州文书档案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黄山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等国家馆藏机构接受徽州文书档案寄存的,应当与寄存人签订协议,并提供免费寄存服务。
7.徽州文书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和共建共享
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开展徽州文书档案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徽州文书档案数据库,对徽州文书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县(区)各类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馆藏机构应当加强徽州文书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徽州文书档案的共建共享。
8.徽州文书档案的研究和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向馆藏机构申请查阅利用徽州文书档案。
向馆藏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徽州文书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国有博物馆、高等院校等机构合作,开展徽州文书档案研究利用活动,相关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及其他馆藏机构应当加强徽州文书档案研究,开展展陈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徽州文化。
9.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的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0.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出卖、赠送徽州文书档案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征购。
徽州文书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在徽州文书档案收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徽州文书档案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条例》的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亮点
(一)明确了徽州文书档案和保护工作原则。通过制定出台该《条例》,对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进行了明确,强调保护工作是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便于档案的保护和利用。
(二)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徽州古建筑保护档案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机制。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在徽州文书档案保护的工作机制及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
(三)为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提供明确的指引。第八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徽州文书档案保护的收集管理、共建共享、研究利用的要求。
(四)明确了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中处罚措施。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对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五、下一步工作
黄山市档案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围绕“四好”“两服务”的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档案法》,推进依法治档工作,大力开展《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干部群众的徽州文书档案的保护意识、档案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徽州文书档案的保护和徽文化研究提供坚强的人文环境和法治保障。
1.加强学习宣传。将《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作为黄山市档案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干部群众的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意识,为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舆论基础。
2.加强征集接收。黄山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将徽州文书档案的征集保护作为档案馆的重要工作内容,并为社会各界提供指导服务,创造条件积极为社会各界徽州文书档案的捐赠寄存创造良好条件,不断夯实徽州文书档案的资源体系。
3.加强共建共享。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及有关收藏组织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收藏徽州文书档案的目录数据库建设和数字化扫描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共建共享,合作开发利用,为徽文化研究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政务服务的渠道
档案移交捐赠寄存咨询电话:0559—2676405
七、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有对《条例》不理解之处,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档案局具体咨询,政策咨询电话:0559—2330035,0559—2355820(工作日8:00-12:00,14:30-17:30)。政策解读员:胡梦玲,杨新华。电子邮箱:hsdajg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