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视频解读】解读《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城区河道 湖泊等处哪些行为做不得
《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在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禁止和限制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条例》中提到的禁止和限制水体包括哪些?为何要禁止这些行为?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
新安江是我们的母亲河,也是安徽和浙江两省生态补偿机制的试点河流。《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明确提出,“在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禁止和限制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根据《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一些河段属于禁止水体。
同期 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方学勤:我们黄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有两座水厂,其中一水厂的水源地在横江,位于合铜黄高速大桥上游300米以上;二水厂的取水口位于率水,在京台高速桥上500米。两个水源保护区,按照现在的规定,取水口上游1千米,下游100米,宽度是整个河道的宽度。一级保护区,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是禁止游泳、垂钓及种植等危害水源安全的行为的。
新安江承担着城市供水的重任,那么,对于仍有部分群众在新安江内洗涤、游泳等现象,市民们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同期 市民朱振华:这肯定是不太文明的。一个水环境这么好,你在里面游泳洗衣服,会对水质造成一定的污染。
市民胡文龙:我觉得是不文明的。在河里洗澡洗衣服,洗衣粉这些东西可能会让水体富营养化,会造成水藻增长。
目前,城管部门对在新安江洗涤、游泳、钓鱼的市民,还是采取耐心劝离的方式为主。
同期 屯溪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队长高长权:一般早中晚的话,早上是洗涤的多,下午的话游泳多,晚上的话是钓鱼的多。我们队员在路面巡查的时候,发现这个问题都是耐心劝导,保护我们新安江母亲河的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