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秘〔202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人民政府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
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用地审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承接委托审批事项
依法由省政府审批的屯溪区(含黄山高新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委托给市政府批准。具体包括: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二、审批机制
(一)建立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事项审查机制
1.严格规划计划管控。加强对用地符合规划的审查,各类用地申请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要求。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依据省出台的规划过渡期政策做好用地合规性审查,不得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家用地计划管理政策开展用地审查报批,不得突破省自然资源厅核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用地。
2.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严格管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进行审查。涉及征收土地的,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3.严格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查。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业用地),必须落实补充耕地法定义务。
4.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审查。认真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项目用地符合产业、供地等政策的审查,凡纳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不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规定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等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
(二)制定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事项审查细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审查要点和格式文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委托用地审查报批细则,规范内部审查流程,确定用地审查会签会审方式,细化工作要求。
(三)明确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事项签批规则
委托审批的批准文件由市政府按使用省政府信函格式文件制发,发文日期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日期。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自动配置批准文号,批复文件中标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字样,加盖分发我市的省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
三、审批流程
(一)组织报件
各区县政府及黄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27、28、29条规定,完成“预公告、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由所在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组织报件,黄山高新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负责组织报件。
(二)县级初审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负责报件组卷。确有需要,组卷环节同步征求所在区县相关部门书面意见(黄山高新区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书面意见应取得对应市直部门的书面认可(盖章)。申报材料经区县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市级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安徽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受理报件,严格按照审查要点和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报件,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会签会审。依据区县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再重复提交市直相关部门审查。
(四)批准用地
完成用地审查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报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等缴费通知书,由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就地缴入国库,加盖分发我市的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收费专用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用地批复,按程序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印发,加盖省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
(五)报备归档
审批完成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用地备案要求,将建设用地审批数据通过自然资源业务专网报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备案。用地审批档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各区县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县级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互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规范管理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职责做好与用地审批、土地征收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涉及用地审批工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涉及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县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市司法局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我市用地审查报批及批后实施情况全面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实行跟踪问效;建立统计台账,定期通报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建设用地报件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提请市政府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用地审批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用地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各区县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对用地审查报批中发现的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工作中玩忽职守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黄山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黄山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孙 勇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朱 策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 丁士礼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大水 市司法局局长
江卓琪 市财政局局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东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程烈光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汪跃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吉 刚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程寄县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程 敏 市水利局局长
宣四平 市林业局局长
汤克斌 市政府信访局局长
李胜利 市投资促进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东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锡昌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