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黄山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黄山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作出规定。
一、起草背景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其中2021年市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衔接资金5100万元,保持了投入力度的总体稳定。为加强过渡期内衔接资金管理,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投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市财政局根据《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办法》,并会同市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完善。《办法》规定原黄山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黄山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发展 改革委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1〕450 号)。
三、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21年6月15日,由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21日在市财政局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7月7日以黄财农函〔2021〕92号征求意见函的方式重点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林业局)、各区县财政局的修改意见,截止7月20日,共收到4条意见建议,经整理分析研究,共采纳修改意见2条,并于7月20日报市财政局综合税政科,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送审稿,于8月16日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经集体审议一致同意通过,并要求进一步加强衔接资金监管,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九条内容,分别为:
总则(第一条—第二条)表明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办法管理的资金范围。
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市县财政部门要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规定资金分配按照因素分配法进行测算,对资金分配下达时间和程序上作出要求。
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第七条)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其他相关支出三个方面细化支出范围;规定区县要培育和壮大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不断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同时,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详细规定了不得支出的范围。
资金使用(第八条—第十一条)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各区县管理责任,如要求区县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可按照不超过 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资金、确定可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的村级微小型项目的资金限额等。
资金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衔接资金项目实行区县管理、市级备案备查;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实行分工负责制,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衔接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相应处理要求。
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废止以前年度相关文件。
五、政策亮点
《市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广泛征求市县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落实“四个不摘”和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要求,做到管理关系不变、投入力度不减、监管力度不松。延续脱贫攻坚期内压实责任、绩效管理、公开公示、项目库管理等做法,并围绕新任务调整优化:
一是在资金用途上,重点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以及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
二是在资金分配上,继续按照因素法测算,综合考虑过渡期的主要任务和特点确定分配因素及权重,主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并结合相关政策因素及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测算。明确分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革命老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三是在资金使用上,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级,并赋予更大自主权,明确县级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市级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县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具体比例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是在资金监管上,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下步工作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严格资金监管,督促指导各区县制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用好管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逐步完善绩效管理机制,强化衔接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奋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七、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咨询电话:0559-2355297(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