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山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的通告》政策解读
2月7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黄山市交通运输局、黄山市商务局等五部门发布《黄山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的通告》(黄市监通告〔2021〕1号,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通告》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0年底,国内几个省份陆续出现新冠病毒本土病例。在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过程中,出现多起进口冷链食品阳性样本,进口冷链食品成为新冠病毒传播的主要载体之一。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黄山市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提供了依据。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公安、卫健、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是冷链食品监管的重要部门,承担冷链食品日常监督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职责。我市冷链食品监管部门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建立了全覆盖的冷链食品监管仓,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链食品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大震慑违法违规经营冷链食品行为力度,指导各地严厉打击冷链食品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整理冷链食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联合印发了《通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黄山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意见;2月7日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一致同意印发《通告》。
四、工作目标
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
五、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有两个方面。一是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各种违法行为,二是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六、创新举措
各部门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切实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
七、保障措施
详细列明了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中的各项违法犯罪行为,便于群众举报;明确企业责任,利于警醒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各职能部门积极行动,形成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的工作合力,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
附件: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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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 |
违法行为 |
相关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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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 |
(一)购入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二)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没有报关单、动检合格证、消毒证明、核酸证明的;(三)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前未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的;(四)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消毒和擅自开箱进口冷链食品的;(五)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设备未按规定消毒、通风的;(六)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或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进口冷链食品未进入“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私自运输、储存、销售、加工的;(八)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录入“安徽冷链食品追溯 平台”销售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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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不执行相关规定,引起新冠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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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明知企业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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