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101-00253 信息分类: 专家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1-3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专家解读】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大水:解读《黄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作者: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1-31 11:10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1月29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黄政办秘〔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试点工作基础上,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同年12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全面深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二、制定意义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目的是为了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切实减少繁琐证明,使办证办事更加方便,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烦、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是群众和企业在办理行政事项时经常反映的问题,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出发点是通过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自愿承诺并诚信守诺,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的问题。即通过告知承诺书替代了原来的证明材料,有一些必要证明,由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事后核查等方式解决,申请人不必另行开具。通过告知承诺大幅简化了审批程序,实现了快捷办证和快捷领证。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行范围。主要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三)规范编制告知承诺书。要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证明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五)完善核查工作体系建设。行政机关可开展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函询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六)加强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八)强化监督考核。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四、创新举措

一是摸清家底,全面梳理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等情况,全面梳理本部门的证明事项底数,形成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事项,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并以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为蓝本进行甄别分类,最大限度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是抓铁留痕,实施步骤全程进行备案。各有关部门按照“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梳理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梳理告知承诺制目录、规范工作流程制度、制发告知承诺书文本材料、完善核查工作机制”等六个阶段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时间节点清晰,阶段性工作任务明确。要求各部门每个阶段的工作成果按时报同级司法局进行备案,确保工作任务有序推进、环环相扣,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五、保障措施

首先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其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最后,要规定不实承诺的处理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名词解释

(一)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