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徽州区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徽州区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实体经济融资困难,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黄山市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秘〔2017〕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续贷过桥资金”是指为缓解企业因贷款到期发生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依法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办理续贷业务时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第三条 续贷过桥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由区融资担保公司负责借、管、收等具体业务。
第四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企业,在其银行贷款到期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且合作银行同意续贷的情况下,续贷过桥资金向其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
第二章 续贷过桥资金企业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续贷过桥资金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地原则。在徽州区范围内注册且在区内各金融机构融资的企业或不在徽州区范围内注册但在区内各金融机构融资的企业。
(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贷政策。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没有欠款欠息等不良行为。原贷款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符合新发放贷款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经贷款银行确认同意给予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续贷过桥资金单笔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09%执行,区融资担保公司按日收取资金占用费,如发生逾期,逾期时间段按正常收费标准的1.5倍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须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并经相应贷款银行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须在贷款到期日10天前向区融资担保公司书面提出,并提交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承贷银行经评估后同意续贷的有效承诺书及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附件。区融资担保公司在接到企业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完整资料后,应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按公司程序组织评审后,与企业及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续贷过桥资金风险防控
第八条 续贷过桥资金由续贷银行负责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将续贷过桥资金归还区融资担保公司。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区融资担保公司要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要恪守协议条款规定,违约方依约承担相应责任。合作银行发生违约不按期归还续贷过桥资金,区融资担保公司应暂停或终止新业务合作,并按合作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进行催收。
区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强与承贷银行合作,以能够续贷为前提,严格防范借款风险。
区政府金融办、人行黄山徽州支行负责督促各承贷银行出具的相关承诺真实有效。
区财政局负责对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如实申请,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承贷银行自身原因未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续贷过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证明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续贷过桥资金不能按时收回的,取消该承贷银行享受区政府各项扶持政策资格;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徽州区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秘〔2015〕6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