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15 |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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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规定的材料,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发证阶段责任: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间内发证,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3、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4、发现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5、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8、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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