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6-08-14 00:002026-09-13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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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山市实际,黄山市水利局组织起草了《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14日至2026年912日。

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黄山市屯溪屯光大道9号黄山市水利局(邮政编码:245000),信封上请注明“《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321616619@qq.com。

3、通过电话反馈:0559-2520747(工作日时间)。

4、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泉水)。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推进地下水与地表水的协调利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涵养水源、控制开采、防治污染等措施,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护地下水水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珍惜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揭发和制止。对在地下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和保护地下水意识,鼓励、支持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地质勘查评价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等内容。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依法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工业、农业、市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内容的,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条件和应对极端情况下水安全风险的需要,制定地下水储备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动用地下水储备,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

第十条 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优化取水工程布局。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要求的;

(二)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的;

(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在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的。

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等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取用地下水量达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在线监测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水权交易,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地下水水权交易,对节约的水权量可以进行有偿转让,促进地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植被、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城乡建设和城市更新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逐步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

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严禁建设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项目,已建的要限期整治或关停。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应当经处理达标排放。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除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外,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按照国家规定共享监测信息;发现地下水取水量、水位、水质等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置。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集中饮用地下水井的定期监测和水质化验与评价工作,并制定地下水质保护、急救措施的预案。

第十九条 建设地下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已建不符合取水许可规定的地下水取水井,由县(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取水单位和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应当实施封闭或回填,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负有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2007年11月30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黄政〔2007〕31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市水利局组织起草了《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我市现行《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黄政〔2007〕31号)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地下水管理、保护地下水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地下水管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一是上位法体系不断完善。2021年国务院颁布《地下水管理条例》,2025年安徽省也出台了《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对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作出了系统规定。现行办法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全面修订衔接。

二是地下水保护要求进一步提高。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需要强化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推动地下水与地表水协调利用。

三是我市地下水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地热水、矿泉水、泉水管理,报废取水井封填,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管理等,需要通过制度予以规范。

因此,依据上位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的《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水利部、省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黄山市水利局组织开展起草工作,认真学习研究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调研我市地下水管理现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形成初稿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管理原则和适用范围。规定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推进地下水与地表水协调利用。明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并将地热水、矿泉水、泉水纳入地下水管理范围。

(二)健全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管理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三)规范调查评价和规划。规定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明确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要求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与地下水规划相衔接,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四)强化取水总量控制和取水许可管理。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年度取水计划。取用地下水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税,明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的五类情形。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

(五)加强计量和节约用水管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同步安装计量设施,达到规定规模以上的安装在线计量设施。鼓励开展水权交易,促进地下水节约集约利用。要求取水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

(六)突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严禁建设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项目。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疏干排水应当依法许可、优先利用、达标排放。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完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

(七)完善监督管理和工程管理。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共享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施工备案、报废封井或回填等作出规定,明确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符合取水许可规定的地下水取水井应当限期封闭。

(八)明确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同时废止2007年11月30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黄政〔2007〕31号)。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并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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