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祁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群众::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效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我局研究起草了《祁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陈志林 联系电话:4512908
邮箱:1575250799@qq.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祁门县新兴路514号)(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
附件1:《祁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2:《祁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祁门县司法局
2024年2月28日
附件2
《祁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效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祁门县司法局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结合祁门县实际,起草了《祁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6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其中《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指标体系》第48项提出,“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要求,能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切实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实用性。
近年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多项重大决策,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各方面政策措施。为全面评估决策出台后的实施效果,保证决策实施效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需要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为使决策后评估工作有规可循,因此有必要根据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指标要求,出台相应的制度。
二、起草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
三、制定过程
2024年2月28日形成了《祁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2月28日至3月30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书面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祁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共设置条款十七条,其中第一到第四条,主要明确了本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遵循原则;第五到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开展后评估的主要情形、组织实施单位,以及后评估的组织保障、方式方法、工作要求等;第十二到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评估报告的结果运用、处理方式,以及有关纪律要求、注意事项等;第十六到第十七条,主要明确了制度的参照执行单位、施行日期等。
附件2
祁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效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机关和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止的活动。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遵循客观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第六条 县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决策执行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有关事项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八条 评估工作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评估工作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第十条 评估工作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不得预设评估结论或者根据预设结论收集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可分为评估工作基本情况、决策实施的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部分。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的,经县政府负责同志同意,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
(二)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按原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各类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决策执行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
参与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