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2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修订了《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7月24日-202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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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4日
《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2013年9月24日我县印发《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政办〔2013〕19号),在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县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工作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2018年以来,为加快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国务院和住建部要求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对属地政府健全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度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扩大公租房保障覆盖面,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范围。
为贯彻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机制,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2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住房保障股起草了《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23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6月,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内容进行修改后形成此稿。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七条,在保留原《实施意见》准入条件和审核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工作各级职责;增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内容。
(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各级职责。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补贴发放和社会管理等工作;县民政和人社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等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申请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二)明确保障方式及不得重复享受保障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推行“租补分离”政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鼓励申请家庭在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我县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三种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调整租金补贴发放时间及计划申报。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方式时,实行按季计发,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并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需求等情况,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