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对黄山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02-02 00:002024-03-03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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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规定,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对黄山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4年3月2日。

一、信函方式

地址: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2办公室;收件人:王俊,联系电话:0559-8530156。

二、电子邮件方式

电子邮箱:724632696@qq.com

三、网站征集渠道

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日


《关于对黄山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0月27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为落实好缴费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对黄山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1月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动《关于对黄山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初稿)起草工作,在文件拟定过程中,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召集相关部门、主要乡镇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关于对黄山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讨论稿)。后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关于对黄山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通过黄山区人民政府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关于对黄山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主要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条件进行明确。

(二)缴费补贴办法。主要是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落实缴费补贴的方式、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主要是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进行了明确。

(四)新老政策衔接。主要是对新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保障水平的调整依据。

(五)工作要求。主要是对各部门职责、落实进行了明确,并对政策平稳衔接提出了要求,明确政策执行时间。




关于对黄山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决定对我区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确权后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补贴待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或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时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或在其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三)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区内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确定。今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补贴对象的确定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给予其缴费补贴,补贴对象的认定及落实方式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水局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予以执行。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政府(用地单位)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按照本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情况进行确定。今后由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进行适时调整。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区政府解决。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至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专户。没有足额划转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区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加强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设置相应专业岗位,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业务时,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执行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继续按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印发黄山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13〕30号)规定进行保障;同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原保障对象待遇水平,具体程序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拟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本通知执行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被再次依法征收时,已经按原政策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征地所属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

(二)统筹兼顾,抓好落实。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按照征地缴费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及时筹集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明确职责,协同配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补贴资金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业务经办指导;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筹集落实、管理和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拟征收土地、农用地、耕地的面积进行确认,督促指导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水利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农用地承包、确权情况和补贴对象进行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做好征收地块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防范风险,平稳衔接。要统筹考虑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老政策待遇平衡、历史遗留问题和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差距,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区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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