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徽州区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我区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我局牵头制定了《徽州区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2月27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900,地址:徽州区滨河北路5号,收件人:徽州区商务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徽州区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1370905839@qq.com。
三、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电话:0559-3516173。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黄山市徽州区商务局
2023年1月28日
关于《徽州区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2019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皖政办〔2019〕33号),提出10条政策措施激发消费潜力。2020年8月28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2022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提出20条政策措施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同年4月24日,省商务厅印发《助力商贸流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出台10条激励政策,以此激发群众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区商贸流通领域不同程度受到影响,消费规模和消费形势变化较快,且同其他发达地区相比,商贸流通领域还有诸多不足和短板弱项,主要体现在消费发展业态和模式较为传统,城乡消费潜力还需挖掘,消费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为更好的助推我区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央和省、市系列文件精神,区商务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2021年度的《徽州区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进行修订。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国办发〔202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9〕33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助力商贸流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三、制定过程
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带队深入部分重点商贸企业进行走访,了解企业的诉求和期盼,确保政策修订符合企业发展实际。并明确由业务股起草政策初稿,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进行初步研定。
四、主要内容
一是支持商贸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国家或省级商业示范社区(街区)称号的给予奖励;
二是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发展。对新增限上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现有限上商贸企业给予增幅奖励。
三是支持电商直播产业发展。对运营有一定成效的直播基地给予奖励。
四是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限额的给予一次性上台阶奖励。
五是支持 “两中心一站点”规范化建设。对区“两中心”进行绩效考核。对村电商站点按照“徽州优品”实绩发生额进行奖补。
徽州区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国办发〔2022〕9号)、《安徽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2022-202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9〕33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助力商贸流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区情和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范围:在本区注册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企业、经济组织及各乡镇村电商站点。
第三条 支持商贸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或省级商业示范社区(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
第四条 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发展。对当年经区统计局确认的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鼓励现有限上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凡限上企业按时上报数据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达到12%以上18%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凡限上企业按时上报数据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达到18%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五条 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励。
第六条 支持 “两中心一站点”规范化建设。对区“两中心”进行绩效考核(“两中心”分别按20万的基数进行考核评分,具体考核办法另行签订),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补。对村电商站点在“徽州优品”平台上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奖补0.5万元;年网络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的,奖补1万元。
第七条 支持电商直播产业发展。对拥有专门管理机构,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聚集电商和相关企业达8家,直播间达15间,年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达1500万元的直播电商基地,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销售农副产品的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0.5元/件的物流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以上关于电商奖补政策的兑现,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三方组织,邀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认定。对在网络销售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或网络销售额数据不实的企业,一概不予奖补。对骗取项目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回。
第十条 扶持政策按照“政策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市、区内其他部门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限上商贸企业”,全称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是指年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并经统计部门审核通过入库的商贸企业。共分为4类:批发业(年商品销售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5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由区文旅体局负责兑现)、餐饮业(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2021年4月9日印发的徽政办〔2021〕8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