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创新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动能,促进和美乡村建设,推动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我单位对原2021版的《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于2023年9月22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900,地址:徽州区环城北路43号,收件人:区农业农村局。
二、联系电话:3580082,联系人:吴润杰
三、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741745389@qq.com
四、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2日
《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为统一规范农业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各经营主体创造与发展活力;更好地适应本区产业发展新阶段新需求;围绕我区培育规上企业做大做强、农产品品牌创建、基地建设、特色产业发展、支持粮食生产及农产品出口等,不断激励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助力乡村振兴建设水平。
二、主要依据
为进一步创新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动能,促进和美乡村建设,推动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2023年度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徽政办〔2023〕3号)的通知精神,起草了我区《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送审稿)。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市区委工作部署,区农业农村局认真学习研究,并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情况起草了《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讨论稿),2023年5月份区农业农村局召开局属各科室负责人专题会议进行讨论修改,此后深入各乡镇、各经营主体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2023年6月份召开各乡镇分管领导和部分龙头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对讨论稿征求意见,同时邀请单位法律顾问参与讨论;2023年8月又召开局属各科室专题会议讨论《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讨论稿)。结合和美乡村、人居环境及“五微”创建等工作需要,对2021版《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13处进行了修改。
四、主要内容
《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共22条,比原来的17条增加了5条内容。
本办法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奖补方式及数量等方面。为加快我区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区政府设立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总额130万元,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扶持,奖补形式包括贷款贴息、品牌建设、主体培育、基地建设、农机推广等内容。
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
(2023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动能,促进和美乡村建设,推动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林)业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扶持,包括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品牌建设、茶花蜜香、种业发展等。
一、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第五条 贷款贴息补助 上一年度在金融机构贷款2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加工产值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在金融机构贷款100万元以上,年加工产值500万元—2000万元(含)的成长性较好的拟培育上规主体给予新增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按贷款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0%二年期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规上企业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30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分别为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不含系统或行业内评定的)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分别为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茶旅线路认证的主体,一次性奖补经营主体分别为2万元、1万元。
第八条 当年获得省、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给予每家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促进品牌建设
第九条 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含续展认证)、有机农产品新认证的企业,每个认证产品给予2万元补助,对当年开展有机再认证的企业,每个认证产品给予1万元补助。
第十条 对参加国内省级政府组织的农业领域展销会、博览会的,给予0.5万元/次补助。另按照参展实际支付场地租赁费及会场搭建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产品鉴评会优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新设立地方特色产品展销中心或综合门店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长三角等省外一二线城市,每个补助3万元。市外省内城市设立且统一标注“中国名茶之都—黄山”标识的,每个补助2万元;同一经营主体当年的门店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促进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第十一条 对水稻种植面积10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50元补助, 发展优质专用水稻的予以优先考虑。每年择优扶持5个。
第十二条 加大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作物品种登记的新品种予以奖补。对第一选育单位为我区的实施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获省级(含)以上种质资源圃挂牌保护单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出口农(林)产品的企业给予质量检测费用30%以内的补助。
第十四条 畜禽规模场兽医抗菌药使用减量行动获省级、市级认证通过的主体一次性分别补助2万元、1万元。且可以同时享受上级政府给予的奖补。
四、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对茶叶、蜂业、油茶、菊花、香榧和菇类等特色农产品开展产学研合作、新产品研发、固定资产投资、基地建设、品牌宣传等实施主体给予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择优扶持5个。
第十六条 发展菊花、中药材、果品或休闲农业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且特色鲜明、经营规范、生态环保、成效明显,给予200元/亩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年择优扶持5个项目。
第十七条 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当年通过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经营主体在当年新增连片流转耕地50亩或茶园3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给予70元/亩补助。对流转撂荒地30亩以上,一次性再给予100元/亩补助。且可以同时享受上级政府给予的奖补。
第十八条 对各经营主体当年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数字农业项目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每年择优奖补2个。
第十九条 农机研发补助。对区内农机装备制造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研发新型农机装备的,并列入市级以上农机装备补短板研发任务清单的项目,按研发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扶持政策按照“政策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市、区资金支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主体负责人获得高素质农民资格认定、参加过头雁培育、农村产业带头人资格认定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优先奖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