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09-26 00:002024-10-26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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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sfjlfk@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33711,联系人:吴丽玲。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表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

2.关于《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黄山市司法局

2024年9月26日



附件1

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三条【适用性质与分类标准】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条【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管理、绿色发展、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各级经济开发区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纳入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内容。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协调指导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塑料污染治理政策;负责指导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内容,指导协调学校、幼儿园做好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和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单位监管,督促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和垃圾分类有关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导游、景区经营、星级酒店宾馆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建立以县域或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供销社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产生者责任】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八条【鼓励引导】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

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九条【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意识,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各级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知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十条【农村等区域管理模式】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逐步健全与城区生活垃圾治理体系的衔接。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地、景区景点等应当建立符合区域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设施规划与用地保护】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有关设施布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设施建设三同步】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已有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三条【设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减量化机制与禁塑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环保布袋、纸袋等环保替代产品。

第十五条【过度包装管理制度】 各类商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产生。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禁塑制度】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十七条【主动行为】  旅游、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旅游、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规定】 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

(三)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单独投放在指定的回收点或者预约上门收运。

第十九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社区)为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住宿、餐饮、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车站、码头、机场、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及其行人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共水域、江河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高速公路、公路、高速铁路、铁路,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地点、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更换、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管部门报告。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及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农村分类收集容器设置】 农村应当分类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分类收运、处理的组织】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签订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分类收运的具体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运输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

(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收集生活垃圾后,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清洁;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六)法律、法规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厨余垃圾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五条【设施运营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数量和处理情况等;

(四)法律、法规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回收利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管理机制,采集、公布回收利用相关数据。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回收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鼓励设立垃圾兑换超市,实施垃圾兑物,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员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等相关信息,并与相关部门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渎职行为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与法律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增长量也与日俱增,给我市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2017年,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2019年,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2020年9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住建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要求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2021年7月30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省级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21〕58号),按季度组织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评估,其中,《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细则》明确要求,地级以上城市要出台(含修订)包含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出台(含修订)包含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政府规章。2021年9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设区市加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规章,到2025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制度体系。2023年4月18日,省住建厅专门向我市印发《关于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法规、规章立法进程的通知》,督促我市尽快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依法实施、规范实施的轨道。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095-2019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5.参照《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省内外地方性法规

三、起草过程

2024年4月16日,市政府办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纳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4月底,市住建局起草形成《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稿,召集各区县城管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座谈征求意见,根据所提意见修改完善,于5月23日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期间,市住建局先后赴苏州、杭州等地调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于5月30日至6月30日,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书面征求各区县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共征求意见数4条,采纳4条。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7月15日,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法律顾问均出具了法制审查意见。7月21日,市住建局党组会研究并原则同意采取简易评估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月19日通过市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备案。9月7日经市住建局2024年第34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八章三十三条。

第一部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十条。包括本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适用性质与分类标准、基本原则等,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产生者责任,鼓励和宣传引导方式以及农村等区域管理模式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是关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在规划和建设方面的具体要求,内容包括设施规划与用地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步及设施管理。

第三部分为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内容主要包括减量化机制与禁塑规定、过度包装管理制度、禁塑制度、主动减量行为等。

第四部分为第四章分类投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是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做出具体要求,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投放规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农村分类收集容器设置。

第五部分为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收运处理的组织、分类收运的具体要求、分类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回收利用体系。

第六部分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制度、社会监督员制度、信息共享、监督举报。

第七部分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二条。明确渎职行为处理、行政处罚与法律追究相关要求。

第八部分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为本办法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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