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10】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2023-08-16 00:002023-09-15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祁门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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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规定,起草了《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9月15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和联系地址、电话),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个人反馈意见的需签署真实姓名(只受理书面意见,若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意见建议,我局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张淼望  联系电话:4512657

邮箱:qmlyxx@163.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祁山镇中心南路林业大楼4楼森林防火事务中心(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祁门县林业局

2023年8月16日

  

关于《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祁门县是安徽省重点林业大县,属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及Ⅰ级森林火险县,全县国土面积2257平方公里,林业用地面积306万亩,森林覆盖率88.64%,森林防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农事用火、生产性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多,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增大,需切实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起草过程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并参考前几年度印发的通告,起草了《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的过程

主要内容有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强化火源管理、严格防灭措施、统筹部门协调、严肃责任追究等。

  

祁门县林业局

2023年8月16日

  

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划定森林防火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其中: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查湾省级自然保护区、燕山省级森林公园、大洪岭国有林场、西武岭国有林场、与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毗邻的山场为森林高火险区,其余区域为一般森林防火区。

二、规定森林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4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查湾省级自然保护区、燕山省级森林公园、大洪岭国有林场、西武岭国有林场、与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毗邻山场及其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的区域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期,即:该区域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强化火源管理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吸烟、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燃放烟花爆竹、烧灰积肥、烧田塝、烧菜地、烧茶棵枝、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倡导安全、文明的生产用火和祭奠方式;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痴呆等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防止他们进山玩火和放火。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严格防灭措施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属地责任。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巡逻和监控,责任到人,发现森林火情应迅速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报告(报警电话:4512657、4513890、119、110),并及时组织人员上山扑救。

五、统筹部门协调

各乡镇、村组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提高群众防火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密切关注森林火险等级,切实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将森林防火措施落实到村组,落实到人,形成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工作局面。

六、严肃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通告,引发森林火灾的,或因防火措施不落实、扑救措施不得力,有关职能部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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