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群众:
按照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祁门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群众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冯继生
邮箱:270216555@qq.com
联系电话:4512113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祁门县阊林路5号),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祁门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
附件1:《祁门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2:《祁门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附件1:
《祁门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认真按照安徽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强调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和黄山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要倾力打造‘五个之城’,其中之一就是‘创意创新之城’”等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围绕我县“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同时,2017年8月30日起施行的《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祁政〔2017〕14号)(以下简称原政策),在2021年5月27日执行《祁门县促进新型工业振兴及重点产业发展补助标准》时明确废止,导致目前我县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奖补已无执行依据。目前安徽省级、黄山市、黄山市内区县级政府都有有效的知识产权奖励和资助政策。
因知识产权工作职能调整,原县科技局在专利领域职能于2019年划归县市场监管局;我县关于专利支持奖补的2017年原政策延用到2021年5月。在原政策废止后,县市场监管局积极参照本市其他区县做法,与县科商经信局等部门沟通、对接、商议,于2021年10月正式启动起草工作。现拟定为《祁门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从2021年开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省市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整理近年来的发明专利数据,我县发明专利申请量仅20件左右、发明专利自然授权量为个位数(2017年至2020年申请数分别为14件、21件、24件、15件,发明专利新增自然授权数分别为2017年6件、2018年8件、2019年5件、2020年授权3件;2021年授权8件。)从全县发明专利万人拥有量和同比增长率来看,我县在全市均处于靠后位次。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社会经济创新快速发展、促进质量提升强化品牌建设,需要抓紧制订完善我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此次《办法》起草工作,积极围绕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和祁门经济发展规划目标,进一步提高政策奖补资金有效运用、发明专利等授权倍增、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引领、当地发展规划布局、目标考核争先进位,进一步杜绝防范非正常专利申请、提升部门联合信用惩戒,确保政策落实公开公正公平、操作有力成效、资金规范使用。
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的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知识产权工作,优化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县市场监管局多次酝酿研究,2021年10月正式启动《办法》起草工作,成立起草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综合协调研究和编制工作。同年10月与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商,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2〕22号)以及本市内县(区)有效执行的知识产权奖励资助政策文件,结合我县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情况,遵循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均衡规范高效的原则,起草《办法(起草稿)》,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包括制定本办法的意义和目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共四条,包括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四个方面政策的奖励和资助。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共四条,包括不得申报资金的情形、申报程序。
知识产权的奖励和资助,由县市场监管局于次年上半年下发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县市场监管局和县财政局提出申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报请县政府核准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三条,包括专项资金监管、申报人责任、违法违纪处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资助奖励项目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共三条,包括本办法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祁门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本县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市场主体、事业单位;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县的自然人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其中授权当年资助0.5万元,有效期内每年资助0.1万元,连续资助五年;自授权当年起,一次性缴满6年年费的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奖励0.06万元。通过PCT申请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
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净增长达到5件、10件、15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10件、2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五条 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0.3万元;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被认定为高质量发明专利的给予0.3万元奖励;年限达10年、15年、2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奖励每件0.5万元、1万元、2万元。
第六条 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对引进符合本县产业政策的相关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4万元奖励。
对符合本县产业发展的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待还款结束后,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5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含集体商标),每件给予2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对本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0.1万元经费补贴。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本县知识产权企事业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资金支持:
自该政策发布以来,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取消年度奖励申报资格。
自该政策发布以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或个人存在违法违纪的。
第九条 本办法知识产权的资助和奖励,由县市场监管局于次年上半年下发申报通知,组织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报。
第十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每年按照县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县市场监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报。
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证书文件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地理标志认证书等)。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核准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资助奖励项目及金额,并向县政府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同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上报申请市级配套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资助奖励项目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的,或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的,或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视,停止拨付资金、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三年内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的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法依纪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