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5】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双招双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05-06 00:002022-06-06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祁门县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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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群众:

按照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县投资促进局起草《祁门县“双招双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群众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地址:祁门县投资促进局(祁门县过境公路原地税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0559-4526628

邮箱:qmtzcjj@163.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投资促进局(祁门县过境公路原地税大楼三楼)(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双招双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

附件1:《祁门县“双招双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祁门县“双招双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祁门县投资促进局

2022年5月6日

《祁门县“双招双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双招双引”工作力度,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四大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双招双引”相关文件精神,在《祁门县促进投资政策》的基础上,参考借鉴了《黄山市“双招双引”支持政策的指导意见》等内容,结合我县实际及“双招双引”风险防范相关指引,制定本政策。

二、修订依据

1.《黄山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黄山市“双招双引”系列政策的通知》(黄双招双引〔2022〕5号)

2.《祁门县促进投资政策》(祁政秘〔2021〕49号)

三、修订过程

根据省、市“双招双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及“双招双引”风险防范相关指引,县“双招双引”办拟写了《祁门县“双招双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于2月24日和5月6日分别召开了2次征求意见会,根据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政策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祁门县“双招双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内容

原政策共计22条,从支持工业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支持企业“招才引智”、支持奖励招商引资引荐人5方面进行了明确。此次主要是根据《黄山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黄山市“双招双引”系列政策的通知》,从项目落地支持、厂房场所支持、支持奖励招商引资引荐人、围绕四大主导产业强链延链补链其他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祁门县“双招双引”若干政策》修订后,共计18条。

(一)支持工业实体经济发展方面

1.调整了厂房场所支持政策。一是明确了对应年度减免租赁费用的税收标准,第一年企业缴纳税收需达到10万元/千平米,第二年、第三年企业缴纳税收需达到15万元/千平米,第四年、第五年企业缴纳税收需达到30万元/千平米。二是提高了电子产业类厂房装修补助标准,百级洁净厂房补助由原来的400元/㎡提高至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补助由原来的200元/㎡提高至500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增了普通装修补助一般不超过10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三是明确了厂房购买标准,入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年缴纳税收在10万元/千平米以上的工业项目,3年内购买厂房的按照协议签订当年综合成本价出让,3年后购买厂房的按照评估价出让。

2.提高了外资奖励标准。国外企业和个人来祁办企业,实际到位外资(外汇单为准)每1美元奖励标准由0.02元提高至0.05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新增了金融政策支持。对厂房、设备投资4000万元以上且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年限不超过贷款时点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贴息。

4.新增了物流支持政策。工业企业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以祁门县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为依据)的10%给予物流成本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5.新增了企业贡献奖励。根据企业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

1.降低了服务业奖补门槛。对建设大数据中心、现代物流、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健康管理、医养结合、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生活性服务业和“旅游+”等重大服务业项目的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达到金额,由3000万元降为2000万元。

2.修改了来祁建立电子商务公司,建设直播电商基地、网络直播经纪机构、直播电商企业政策。

(三)支持奖励招商引资引荐人方面

1.新增了县经济开发区与招商平台签订的委托协议,按协议约定执行。

(四)其他政策方面

1.新增了“其他政策”一条,加强对四大主导产业强链、延链、补链的小微实体项目的政策支持。

政策中删除了招才引智方面内容,由人才办另行梳理出台招才引智政策。

祁门县“双招双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双招双引”工作力度,加快培育现代产业结构体系,推动四大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对《祁门县促进投资若干政策》(祁政秘〔2021〕49号)进行修订。

一、支持工业实体经济发展

1.强化工业实体经济(含祁门红茶及其他茶类、中医药衍生品开发加工生产)的引进,新签实体工业项目给予新设备投入额的10%一次性奖励(相关部门核验发票为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对实体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实现运营管理的,享受设备补贴外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3%进行补助(相关部门核验发票为准)。

3.租赁国有资产厂房的新建工业企业,第一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千平米的,租赁费用减一年收取;第二年纳税额达到15万元/千平米的,租赁费用减两年收取;第三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千平米的,租赁费用减五年收取,纳税额年度递增不低于10%。租赁非国有资产厂房的新建工业企业,参照本条奖补。厂房补贴采取先交后补形式。(投产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计算,下同)

4.新建电子产业类项目装潢新厂房(办公区域及仓储区域除外),洁净厂房按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洁净厂房鉴定报告级别予以补助,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8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普通装潢按照装修实际情况给予装修补助,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装修补助金额由县科商经信局、县投资促进局及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认定。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5.工业实体项目企业搬迁至县经济开发区,给予搬迁实际费用补贴,市外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市内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6.工业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以随县本级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为依据)的5%给予物流成本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7.对世界500强企业(《财富》或《福布斯》上一年度发布)、中国500强企业及民营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一年度联合发布)、央企、主板上市公司在祁门县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区域性功能机构,按照固定资产投入(含研发设备)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民营100强企业、央企及独角兽企业、主板上市公司来祁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6000万元(含设备)以上电子产业、智能制造等工业实体项目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9.企业开展股权招商、增资扩股,以前一年企业纳税额为基数,年递增10%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10.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在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且收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受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各项费用及处理原企业遗留问题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以上、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供地起始价格按照每亩6.4万元标准执行。入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千平米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签订入园协议后3-5年内购买厂房的,厂房购置价按照建设成本价执行。

12.支持国外企业和个人(含港澳台)来祁办企业,除同等享受本政策各项政策外,再按照实际到位外资(外汇单为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加大财政金融产品扶持力度。对厂房、设备投资4000万元以上且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年限不超过贷款时点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贴息。

14.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产业带动、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环境友好度等指标,确定企业成长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一般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重特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15.对建设大数据中心、现代物流、检验检测、工业设计、 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健康管理、医养结合、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生活性服务业和“旅游+”等重大服务业项目,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16.对投资建设特色商业街、历史文化街区、旅游主体酒店、特色餐饮民宿、农特产品集散地、特色医疗康养中心(包括医养结合)等实体项目,符合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17.对社会资本或引入投资基金开发建设康养、景区、旅游饭店、休闲旅游度假产品等重点旅游项目,其开发投资项目或新追加的开发建设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 1%的比例分别追加的开发建设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8.建设运营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民宿客栈项目,按改造装修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支持来**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当年实现线上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三、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

20.种植中药材的根据《祁门县扶持中药材种植实施方案(试行)》(祁政办〔2019〕29号)文件相关内容对种植祁术、祁黄精、白芨等道地中药材及发展中药材种苗基地的给予奖补。

四、支持企业“招才引智”

21.对已落地并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2.对企业引进入选“黄山人才十条”的1类、2类、3类高层次人才(团队),分别给予引才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入选人才个人在我县购置住房,给予房产交易发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补贴;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由教育部门按照就近择优的原则予以安排。

23.对在电子、智能智造、祁红、文旅、中医药康养等主导产业企业就业满一年的,属原“985”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才、属原“211”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才以及全日制研究生,除享受“迎客松英才计划”政策补助外,另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各类企业引进(含柔性)入选“迎客松英才计划”的A类、B类、C类、D类、E类、F类高层次人才(团队)合作满一年的人才,除享受“迎客松英才计划”政策补助外,另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24.市外高校教授担任祁门主导产业企业专家顾问,指导教学和科研活动的,每年补贴企业1万元/人;高校教授、博士与祁门主导产业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的,按合作薪酬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人(团队)。支持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祁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成功培育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根据研发投入情况,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含)元以上的合作项目,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5.建立“梅城英才卡”,将旅外回祁门创业且投资额度超过2000万人才、在企业就职的全日制高校硕士、原211本科学历以上人才纳入建卡范围,可享受定点医院绿色医疗通道及指定医疗机构每年健康免费体检一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全年免费参观县文旅部门公布的景区;协调解决子女及人才团队主要成员子女就学。

26.对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工经技能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由人社部门分别按1500元/人、2000元/人、3500元/人、5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取得合格证书人数,由人社部门按8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五、支持奖励招商引资引荐人

27.对成功引进工业类实体项目,在项目正式签约并在本地注册公司后,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荐人(含社会组织、招商平台、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下同)1万元招商工作经费;项目正式落地后,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正式投产运营后对引荐人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规范管理和申报

28.项目在投产运营后,由企业或个人向县“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由县“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祁门县“双招双引”若干政策兑现机制》予以兑现。

29.以上支持政策奖励原则上实行年度申报并在次年兑现,逾期未申报不予补报。支持政策奖励与企业贡献挂钩,原则上总量最高不超过其5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70%。

30.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及项目,不得享受政策。

31.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补助的,停止资金拨付,对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对于同款事项的奖励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兑现;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七、本政策由县“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祁门县促进投资若干政策》(祁政秘〔202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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