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6】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05-09 00:002022-06-09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祁门县财政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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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5月9日至6月9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反馈方式提出意见。

1.邮件反馈:将意见发送至qimenguozi@126.com邮箱,并标注“反馈意见”字样。

2.电话反馈: 联系方式 4512065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3.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祁门县财政局国资委(祁门县祁山镇学前街3号县财政局国资委)(邮政编码:24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反馈意见。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1: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2: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祁门县财政局(国资委)

2022年5月9日

关于《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县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已经进入收官之年,为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国企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理清县政府、县国资委和县属国有企业之间管理权限关系,保证县属企业经营自主权,规范投融资、担保等事项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局结合实际牵头出台了《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2021〕8号)等文件精神。

三、起草过程

根据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国企高质量发展提升年活动要求,我局于5月份起草了《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经征求局各相关股室意见后,6月8日以书面形式将《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县直各单位、各县属企业意见。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34条,从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等多方面对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

监管对象为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县直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监管方式为县属国有企业向县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县国资委依照管理办将重大事项划分为决定、核准和备案事项。决定事项为须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决定的事项,核准事项为须经县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须报县国资委的告知事项。

监管内容为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企业重大投资和融资;企业上市、担保;企业重组改制;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事项;人事及薪酬管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祁门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管理,根据《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秘〔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县国资委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企业重大投资和融资;

(四)企业上市、担保;

(五)企业重组改制;

(六)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事项;

(七)人事及薪酬管理;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决定、核准和备案事项。

决定事项为须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决定的事项,核准事项为须经县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须报县国资委的告知事项。

第五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经本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并履行企业内部规定的程序后,报县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 企业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报县国资委备案。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是指:

(一)以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企业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置换、无形资产等投资;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中低风险理财除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四)县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其他投资。

第九条  企业单项投资事项,根据额度分别按照备案、核准、决定方式办理:

(一)500万元及以下,且不超过企业总资产额8%的投资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二)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超过企业资产总额8%及以上、15%以下的投资事项,报县国资委核准;

(三)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企业资产总额15%及以上的投资事项,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十条 企业需要报县国资委核准或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县国资委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说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的相关实物评估作价及确认文件,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四)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企业近三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五)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通过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债券类融资;其他融资行为。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除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性质的企业,按照金融证券等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由县国资委审核报县政府决定。法律法规规定需上报有关部门、机构批准的,从其规定。报县国资委审核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包括融资形式、成本控制、期限用途、还款计划、风险控制等内容;

(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其他需要上报的资料。

第十四条  授权资产负债率60%以下的县属企业决定公司银行贷款、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事项,决定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融资事项。

资产负债率60%(含)以上的县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融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市,由县政府决定。经批准同意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上市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内控制度。县属企业决定集团公司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县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非县属企业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县属企业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县属企业应严格管理子企业之间担保,规范程序,并统一由集团公司决定。县属企业对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

县属企业之间签署互保协议的,可以提供担保,但不得为对方子企业提供担保。县属企业间互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县属企业之间提供单笔担保的额度,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实行备案管理;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事项,报经县国资委核准;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事项,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县属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原则上应以一般保证为主。

需县国资委备案、核准及审核报县政府决定的担保事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担保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会议决议;

(四)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类金融企业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等方式组建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 企业重组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子企业重组的,报县国资委核准。涉及上市公司重组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包括:

(一)企业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对外转让行为(以下称资产转让),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二)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产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房屋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报县国资委备案。

涉及公众利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等重大有形、无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权转让报县国资委核准。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标的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产权转让事项,报县国资委备案;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产权转让事项,报县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的具体监管要求,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委协助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做好企业负责人人事及薪酬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聘用中层管理人员(含所属子企业负责人),应事先与县国资委沟通。按规定程序办理后将结果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县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负责人分工;

(二)内设机构设置;

(三)企业薪酬制度,企业工资总额与薪酬分配方案;

(四)企业用工计划及执行情况;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聘用;

(六)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变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

(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单项或批次购置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等;

(九)企业及其子企业5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

(十)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企业应当向县国资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县国资委核准: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增资;

(二)处置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且造成损失的单项债权;

(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及其子企业5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应报县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分立、合并、改制、重组、上市、解散、破产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

(四)企业涉嫌单位犯罪,以及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县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本办法未列明监管要求的重大事项,由企业根据相关管理决策流程决定。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县国资委给予备案、核准或审核上报县政府决定。

第三十一条 县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记录在案并告知,并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扣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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