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10-21 00:002022-11-21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黄山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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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标沪苏浙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59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黄山区实际,黄山区税务局草拟了《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1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黄山区税务局税政股(邮政编码:2457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二、电邮或电话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1105356849@qq.com;通过电话与黄山市黄山区税务局税政股联系,联系电话8535544(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程建忠。

三、网站征集渠道

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板块中直接留言。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黄山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21日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明确要求,在各级财政负担允许的情况下,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地方财政收入的占比,丰富土地等级税额呈现等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标沪苏浙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59号)提出,各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调整税额标准,进一步优化区域划分,合理确定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对工业企业聚集区、科技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设定较低的等级税额,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结合黄山区实际,黄山区税务局起草了《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

二、起草依据

起草《调整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标沪苏浙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59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22年10月中旬,黄山区税务局起草了《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年10月19日,黄山区财政局联合黄山区税务局召集区发改委、区文旅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太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举办座谈会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0条。

四、主要内容

1.调整区域。对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2.税额标准。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等8元/㎡,二等6元/㎡,三等5元/㎡,调整四等土地由原来的4元/㎡调低至3元/㎡。自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施。

3.有关事项。《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政秘〔2018〕2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黄山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标沪苏浙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59号),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黄山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详见附件)。一等土地8元/m2,二等土地6元/m2,三等土地5元/m2  维持不变,四等土地调整为3元/m2,自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施。《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区划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政秘〔2018〕28号)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黄山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

 

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

土地

等级

分布范围

税额

标准

一等

土地

东至仙源路与高速出口交叉口,南至翡翠大道,西至218省道与仙源路、翡翠大道交叉口,北至仙源路,所形成的环形区域。

8元/m2 

二等

土地

1

东由仙源路与高速出口交叉口至甘棠镇福利院,南由翡翠大道转盘至耿城镇接壤处,西由轩辕大道至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接壤处、翡翠大道至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接壤处、218省道与仙源路、翡翠大道交叉口至高速立交桥,北由仙源路至马家村,所形成的环形区域。

6元/m2

2

汤口镇行政区域范围。

3

谭家桥镇:中墩村、东黄山村、东黄山旅游度假村、新洪村。

4

太平湖镇:共幸村、和平村、南安村、朝阳村、密岩关桥至太平湖大桥沿103省道两侧规划区范围。

5

耿城镇行政区域范围。

6

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

三等

土地

1

甘棠镇除一、二等土地以外的行政区域范围。

5元/m2

2

仙源镇:龙山村、弦歌村、103省道两侧范围。

3

焦村镇:龙源村、陈村村范围。

4

三口镇:白果树村、湘潭村、103省道两侧范围。

四等

土地

乌石镇:乌石村、太平湖国家湿地公园乌石核心区范围。

3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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