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09-23 00:002022-10-23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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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全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修订了《黄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3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

地址:黄山区综合办公区1号楼3层;收件人: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0559-8530290。

二、电子邮件方式

电子邮箱:3797516932@qq.com。

三、网站征集渠道

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黄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纲领性文件印发后,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为适应知识产权发展新形势,提高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与水平,推动全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对《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进行修改,起草修订了《黄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安徽省专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19〕2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5、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2〕22号)。

三、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款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的目的依据、对象和责任单位。

2、第二章《资助和奖励的范围和标准》明确了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的范围和标准,包括专利、商标及地理标志的资助和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3、第三章《申报程序及资金来源》明确了获得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的申报、审核流程以及经费来源。

4、第四章《监督管理》对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黄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黄办〔2021〕12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和奖励对象:本区登记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区的自然人等。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的统一受理、审查和资金兑现工作。

 

第二章 资助和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利的资助和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1、专利权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年增加1件以上,且一次性缴满5年年费的,每件奖励2万元;年增加3件以上,且一次性缴满5年年费的,每件奖励2.5万元;年增加5件以上,且一次性缴满5年年费的,每件奖励3万元;专利权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达到10件、20件、30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8万、10万。

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0.2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0.1万元;依法通过PCT申请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的授权。

3、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0.5万元;维持运用达12年、15年、18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

4、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课题研究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5、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5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每笔奖励2万元。

6、对胜诉的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商标及地理标志的资助和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7、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2.5万元;对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8、对新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牵头企业或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注册成功的集体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金来源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知识产权资助或奖励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申请,并根据所申报的知识产权资助或奖励类型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知识产权资助或奖励申报条件的,应当将拟给予资助或奖励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文件,统一拨付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资金,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兑现资助或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资金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回资助和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兑现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公开发布。我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存在交叉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取消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政办〔202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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