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征集时间:2022-04-27 00:002022-05-27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黟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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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建议,请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5月27日前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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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黟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27日

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统筹推进全域旅游建设,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资金安排

第二条  每年设立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对文化产业、旅游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进行资金补助。政策中所涉及的补助标准均为上限,奖励资金总额不足时,补助标准同比例下调。

第三章  扶持奖励对象、标准

第三条  鼓励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培育入统纳限文化旅游体育企业。

1.经县统计局认定的当年新增国家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省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为1000-5000万元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以下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对地方财政贡献低于应奖额度的企业给予基础奖,当年营收增速达15%-30%的,奖励0.5万元;增速达30%以上的,奖励1万元。

(二)支持培育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认定的新培育的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当年纳税申报实现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鼓励品牌创建。以下奖励均是指由国家、省、市、县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评定的:

1.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新创建的国家3A、2A、1A旅游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特色旅游街区、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休闲旅游示范点等品牌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县研学游基地(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5.对新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和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

7.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0.5万元。

8.对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0.8万元、0.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3万元。获得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单位不重复享受申报一次性补助。

9.重点支持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对创建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因创建工作需要的支出,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与县财政局会商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给予定额补助。

10.专项资金可用于涉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相关事项的设计制作、可研报告、评审评估、绩效评价、咨询培训、校地合作、行业标准制定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每年安排资金总量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民宿提质增效。

1.被文旅部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0.5、0.2万元。

2.对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相关民宿评选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关荣誉的民宿,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万元、0.2万元。

(五)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展参赛。

1.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参加上级政府或宣传、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评比活动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需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向财政部门报备),参赛作品获得国家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2.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现场参加市外举办的文化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各类展会比赛活动的企业,省内每次给予0.15万元补助,省外每次给予0.3万元补助。

3.对当年成功获得文化旅游体育类专利授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1万元。

第四条  鼓励支持发展新业态。

(一)支持投资开发文化旅游体育新业态项目。县内规模以上文旅企业新建的、县内暂无的新业态项目,建成运营后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举办各类赛事活动。在我县自主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展会赛事活动(活动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并审核通过),县外报名参加人数达200人以上(含200人)并在我县住宿的,对主办方按每人每晚20元补助(由公安部门提供住宿证明)。

(三)支持举办各类会议活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自主引进县外单位会议活动在我县召开(会议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并审核通过),对单次会议消费金额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3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补1万元、2万元、3万元。

(四)鼓励民宿业主做强做大。鼓励本县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民宿个体工商户转公司性质企业法人(“个转企”),对当年“个转企”的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增纳入限上住餐业的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5万元。民宿业主在“五黑”产业、重大活动等中心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受到县委县政府认可或表彰的,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鼓励在黟县举办文化旅游相关的市集活动。每举办一次市集活动(活动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并审核通过),展位达到50—100个、100—200个、200个以上,且外地参展商占比不低于60%的,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全年累计举办12次以上(含12次)市集活动的,另行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六)支持发展大型文化演绎活动。对每年演出场次达到150场的大型文化演绎活动补助20万元,达到200场以上的补助30万元。对大型演绎设备更新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支持完善公共配套服务。

(一)鼓励实施旅游厕所革命,加强旅游厕所管理。对县域内所有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中的A级以上旅游厕所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单位,每年补助0.5万元运营管理经费;对县域旅游景区内未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中的非A级旅游厕所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单位,每年补助0.3万元运营管理经费。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每年从考核合格的旅游厕所中评选2家A级旅游厕所和1家非A级旅游厕所管理先进单位,另行给予1万元奖励。

(二)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按照行业标准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驿站、休憩点、旅游步道、标识标牌、研学基地(营地)、智慧旅游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单项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建设前须书面报备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和财政局),在建成后按企业实际投入(扣除政府性补助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乡(镇)、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村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积极谋划辖区内标识标牌、摄影点、徒步道、风景道、旅游停车场、环境提升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无其他资金来源或项目资金缺口较大的,年初申报计划并经县政府研究后,按下达计划事后给予补助。

(四)支持景区进行旅游信息化设备改造提升。当年实际投入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范围包括WIFI覆盖、视频监控、智能通关、旅游信息化建设等。

(五)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图博馆事业建设。

1.对当年新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且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实体书店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原有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且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实体书店,新投资扩展阅读服务场所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兴办并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办馆要求的博物馆、展示馆等,年免费对外开放达到200天以上(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且周末开放),且全年接待访客不少于3000人次的,给予3万元补助。

第六条  鼓励支持培育文化旅游人才。

(一)导游人才奖励。

1.对当年获得国家高级、中级、初级导游资格后,继续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

2.本县从业导游和景区讲解员等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门主办的导游大赛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名(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得第三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2万元。

(二)服务技能人才奖励。本县从业人员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门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名(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得第三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2万元。

(三)非遗传承人奖励。对当年成功申报为国家、省、市级、县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2万元。

(四)文化人才奖励。

1.对当年代表黟县参加由文化旅游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省、市级文艺展演或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2.对当年自主创作内容为宣传黟县的图书、画册或个人作品集在国家级、省级出版部门出版的本县个人(指户籍在黟县或在黟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给予奖励,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由本县企业、个人(指户籍在黟县或在黟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当年创作的正面宣传黟县的微视频、微电影,画面经后期制作、时长不低于30秒并配有含黟县字样在内的宣传字幕或配音,在新媒体、自媒体网络平台播放,点击量达到1000万以上、500万以上、1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文化旅游统计监测员奖励

对文化旅游业统计监测工作进行奖励。各乡镇、文化旅游重点企业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统计监测工作,对统计监测系统填报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给予800元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统计监测人员名单需报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通过)。每年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考核评选3名文化旅游业“优秀统计监测员”,给予每人1500元奖励。

(六)符合《黟县文化旅游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办法》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民宿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有创新做法或贡献较大且受到国家、省、市、县级认可或正式下发文件进行推广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收费景区景点企业在疫情期间保就业。

对严格落实主管部门防控要求,在疫情期间营业正常平衡,没有不良投诉的景区景点企业进行补助。员工50人以下的补助10万元(不含50人),员工50人至200人的(不含200人)的补助20万元,员工200人以上的补助3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民宿必须为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民宿。申报年度为合同签订的当年,若当年项目无实际投入情况的可纳入第二个年度申报奖补,不得跨入第三年。

第十条  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享受过省市县内其他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奖补;对各类品牌创建成功及参加各类参展参赛活动获奖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国家、省、市各类奖励资金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奖补;对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企业和单位可优先享受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奖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重大群体性劳务纠纷事件,或出现偷逃税,或不按要求落实乡村振兴工作等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对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每年2月底之前,由申报方对上年度符合奖补项目向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涉及文化产业的企业需先报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会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方申请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报账时须提供财政认可的票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办字〔2021〕19号)(政办〔2021〕5号)同时废止。

《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决策要求,落实省、市关于加大助企纾困、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系列部署,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减轻文旅市场主体负担,按县委、县政府要求,由我局牵头对《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我局于3月初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局各股室结合当前工作对奖补办法提出修改意见,于4月初在局党组会议中讨论通过形成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13日下函到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完善。

三、工作目标

有效缓解文旅企业因疫情带来的经济负担,为文旅企业保就业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进一步促进黟县的经济发展。

四、主要内容

本次奖补办法修订主要对原办法9处条款进行修改,新增6个补助条款,删除1个条款。

(一)为进一步完善办法资金补助标准上限,在表述上对原办法第二条进行完善。

修订前:第二条  每年设立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对文化产业、旅游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进行资金补助。

修订后:第二条  每年设立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对文化产业、旅游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进行资金补助。政策中所涉及的补助标准均为上限,奖励资金总额不足时,补助标准同比例下调。

(二)为与服务业奖补办法相一致,将原办法第三条(一)第1.2点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对新增省网系统企业补助标准及入统纳限的企业增速进行了修改。

修订前:1.经县统计局认定的当年新增国家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省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2.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20%—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为1000-5000万元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30%—50%、50%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以下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30%—50%、5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

修订后:1.经县统计局认定的当年新增国家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省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为1000-5000万元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以下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对地方财政贡献低于应奖额度的企业给予基础奖,当年营收增速达15%-30%的,奖励0.5万元;增速达30%以上的,奖励1万元。

(三)为进一步激励传统艺人和非遗项目的申报,扩充非遗存量,对原奖励办法第三条(三)第7.8条和第六条(三)进行了修改,主要新增了成功申报县级非遗项目、传习基地及传承人的补助条款,新增了对积极申报非遗项目的申报单位给予补助的内容。

修订前:第三条(三)7.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修订后:第三条(三)7.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0.5万元。

修订前:第三条(三)8.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修订后:第三条(三)8.对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0.8万元、0.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3万元。获得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单位不重复享受申报一次性补助。

修订前:第六条(三)非遗传承人奖励。对当年成功申报为国家、省、市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修订后:第六条(三)非遗传承人奖励。对当年成功申报为国家、省、市级、县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2万元。

(四)考虑到上级临时性部署涉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相关工作需聘请第三方机构来完成但又无资金来源的问题,增设了第三条(三)第10点。

修订后:新增第10点:专项资金可用于涉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相关事项的设计制作、可研报告、评审评估、绩效评价、咨询培训、校地合作、行业标准制定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每年安排资金总量不超过30万元。。

(五)为明确组织各文旅企业参赛参展地点范围,对原办法第三条(五)第2点进行修改完善。

修订前:第三条(五)2.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现场参加文化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各类展会比赛活动的企业,省内每次给予0.15万元补助,省外每次给予0.3万元补助。

修订后:2.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现场参加市外举办的文化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各类展会比赛活动的企业,省内每次给予0.15万元补助,省外每次给予0.3万元补助。

(六)为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自主引进县外单位会议活动在我县召开,新增第四条(三)条款。

修订后:(三)支持举办各类会议活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自主引进县外单位会议活动在我县召开(会议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并审核通过),对单次会议消费金额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3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补1万元、2万元、3万元。

(七)为进一步做好民宿产业工作,同时与服务业奖补办法中对限上住餐业奖补标准相一致,对原办法第四条(三)民宿部分补助标准进行修改。

修订前:第四条(三)鼓励民宿业主做强做大。鼓励本县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民宿个体工商户转公司性质企业法人(“个转企”),对当年“个转企”的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增纳入限上住餐业的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2万元。民宿业主在“五黑”产业、重大活动等中心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受到县委县政府认可或表彰的,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修订后:(四)鼓励民宿业主做强做大。鼓励本县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民宿个体工商户转公司性质企业法人(“个转企”),对当年“个转企”的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增纳入限上住餐业的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5万元。民宿业主在“五黑”产业、重大活动等中心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受到县委县政府认可或表彰的,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为进一步提升文旅企业对举办市集活动的积极性,加快疫情后的文旅市场复苏,对原办法第四条(四)市集活动举办地点由黟县古城修改为黟县。

修订前:第四条(四)鼓励在黟县古城举办文化旅游相关的市集活动。在我县古城每举办一次市集活动(活动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并审核通过),展位达到50—100个、100—200个、200个以上,且外地参展商占比不低于60%的,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全年累计举办12次以上(含12次)市集活动的,另行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修订后:(五)鼓励在黟县举办文化旅游相关的市集活动。每举办一次市集活动(活动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并审核通过),展位达到50—100个、100—200个、200个以上,且外地参展商占比不低于60%的,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全年累计举办12次以上(含12次)市集活动的,另行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九)针对在今年“新春访万企、助力解难题”省委领导接访企业提出困难,新增支持发展大型文化演绎活动补助条款。

修订后:新增第四条(六)支持发展大型文化演绎活动。对每年演出场次达到150场的大型文化演绎活动补助20万元,达到200场以上的补助30万元。对大型演绎设备更新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为进一步提升景区景点旅游基础设施,同时缓解疫情给文旅企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对原办法第五条(二)进行了修订,主要在补助研学游基础设施提升的基础上,扩大了旅游基础设施提升的支持范围。

修订前:第五条(二)支持研学游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学基地(营地),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建设时须报备),在建成后按企业实际投入(扣除政府性补助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修订后:第五条(二)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按照行业标准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驿站、休憩点、旅游步道、标识标牌、研学基地(营地)、智慧旅游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单项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建设前须书面报备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和财政局),在建成后按企业实际投入(扣除政府性补助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条款修改)

(十一) 因服务业2019年奖补办法中该条款实际投资金额起步为200万元以上,为了对实际投资金额低于200万元的智慧旅游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故在原办法第五条(四)设置实际投资金额为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给予补助,现服务业奖补办法中取消了该条款的补助,所以将原办法中实际投资额的上限取消。

修订前:(四)支持景区进行旅游信息化设备改造提升。当年实际投入金额达到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范围包括WIFI覆盖、视频监控、智能通关、旅游信息化建设等。

修订后:(四)支持景区进行旅游信息化设备改造提升。当年实际投入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范围包括WIFI覆盖、视频监控、智能通关、旅游信息化建设等。

(十二)为提升申报补助的视频质量,对原办法第六条(4)第3点进行修订,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视频拍摄的要求。

修订后:第六条(四)3.由本县企业、个人(指户籍在黟县或在黟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当年创作的正面宣传黟县的微视频、微电影,画面经后期制作并具有宣传黟县的字幕或配音,在新媒体、自媒体网络平台播放,点击量达到1000万以上、500万以上、1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修订后:3.由本县企业、个人(指户籍在黟县或在黟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当年创作的正面宣传黟县的微视频、微电影,画面经后期制作、时长不低于30秒并配有含黟县字样在内的宣传字幕或配音,在新媒体、自媒体网络平台播放,点击量达到1000万以上、500万以上、1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十三)因今年省厅新设了民宿、乡村旅游等监测系统的填报任务,并且每月进行通报纳入考核,考虑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且填报人员都是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好管理,经研究决定给予适当补助以促进填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完成省级布置的任务,故新增该条款。

修订后:第六条(五)文化旅游统计监测员奖励。对文化旅游业统计监测工作进行奖励。各乡镇、文化旅游重点企业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统计监测工作,对统计监测系统填报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给予800元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统计监测人员名单需报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通过)。每年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考核评选3名文化旅游业“优秀统计监测员”,给予每人1500元奖励。

(十四)按组织部要求新出台了《黟县文化旅游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办法》,涉及的补助资金在本办法中予以支出,故新增本条款。

修订后:第六条(六)符合《黟县文化旅游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办法》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为做好疫情期间景区景点企业保就业工作,新增本条款。

修订后:第八条  支持收费景区景点企业在疫情期间保就业。对严格落实主管部门防控要求,在疫情期间营业正常稳定,没有不良投诉的景区景点企业进行补助。员工50人以下的补助10万元(不含50人),员工50人至200人的(不含200人)的补助20万元,员工200人以上的补助30万元。

(十六)乡村振兴工作不再另设奖补办法,故将原办法第七条(二)从专项资金中另行安排20万元,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工作,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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