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先进地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需重新修订新的《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更好地促进黄山区旅游产业发展。现将《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2022年5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553989725@qq.com,联系人:陶红;联系电话:0559-8500236
(二)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区文旅体局
2022年4月10日
《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2021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黄政办〔2007〕171号《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因年限过久被废止。
为加强和规范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先进地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需重新修订新的《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更好地促进黄山区旅游产业发展。
二、制定的政策法规依据
《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12〕13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意见》(皖发〔2007〕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3号)。
三、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款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旅游项目引进经费;2、旅游形象推广经费;3、行业发展规划经费;4、旅游人才建设经费;5、公共服务管理经费;6、乡村旅游发展经费;7、旅游商品研发经费。
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根据黄山区旅游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区政府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原《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定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在区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㈠突出重点。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引进、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人才建设、旅游商品发展等对全域旅游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方面。
㈡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㈢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赢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㈣专款专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㈠旅游项目引进经费。旅游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策划及外出招商、项目考察等相关开支。
㈡旅游形象推广经费。为开拓国内外市场而进行的旅游形象推广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⒈宣传推广活动费。为开拓旅游市场而组织实施的市场调研、形象设计、整体包装及组织、参加旅游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等系列宣传推广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⒉广告宣传费。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旅游对外宣传,赴各地参加旅交会和开展推介会、承办大型赛事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⒊旅游宣传品制作费。开展国内外宣传推广活动而推出的宣传品制作费用和必要设备购置费用。
⒋推广接待费用。外地媒体、旅游企业赴黄山区采风、踩线等发生的费用。
㈢行业发展规划经费。 用于旅游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及实施规划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资源调查、旅游法规建设、策划规划编制实施等费用。
㈣旅游人才建设经费。旅游管理人员、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和举办各种专题讲座、旅游论坛开支,各种技能大赛获奖人员表彰、旅游引智等资金;旅游人才交流挂职补助及其他所需人才经费。
㈣公共服务管理经费。旅游咨询服务、旅游安全、文明旅游倡导等公共服务方面的费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和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等旅游行业管理提升方面的费用等。
㈤乡村旅游发展经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农家乐、民宿创建提升、乡村旅游整体开发、乡村旅游扶贫费用;“旅游+”等产业融合,乡村旅游新业态产品打造等经费。
㈥旅游商品研发经费。旅游商品、纪念品研究和开发,组织和参与旅游商品设计大赛,扶持旅游商品重点生产企业等费用。
第五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根据本区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科学论证后,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额度范围内,按项目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项目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按项目支出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严禁挪用。
第七条 区财政局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按照区政府要求审核项目实施情况,并根据项目进度,分季度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 区财政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当年重要项目执行情况,可委托区审计局等专业审计机构进行重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违规使用或滥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