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要求,现将《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1年1月21日至2月20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文本、起草说明附于本公告之后。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6470526@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联系电话2333711,联系人:胡玉红。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的起草说明
黄山市司法局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
《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为了有效保护和利用徽州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徽州文书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徽州文书(以下简称“文书”) 档案,是指1949年以前形成的以古徽州府为代表或与之相关的历史档案,是由当时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及其它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管理原则】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保护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开放利用的原则,加强对徽州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维护徽州文书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保护和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五条【政府职责】黄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书抢救、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领导,将文书档案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文书征集、馆藏、研究、出版等的投入。
建立健全徽州文书档案研究机构,确定必要工作人员,开展徽州文书档案收集、管理、修复、编撰与利用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管理部门】黄山市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文书档案保护工作的规划、组织、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徽州文书档案保护管理责任评估机制。
县(区)综合档案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书档案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文化、财政、公安、教育、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文书档案抢救、保护、利用、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文书档案抢救、保护与管理工作,指定专(兼)职人员协助档案管理部门收集、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书,并按照规定向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文书。
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日常巡查保护主体的徽州文书档案联动保护管理机制。
第二章 收集与保护
第八条【主要任务】文书的收集与保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 征集、征购、接受捐赠、寄存或代保管文书等;
(二) 对文书采取修复、裱糊、整理编目、缩微复制、高仿真件制作、数字化、复印汇编等保护方式;
(三) 馆藏建设;
(四) 设置文书档案保护级别,申报、文书保护等级认定;
(五) 申报项目、名录等其他文书保护工作。
(六) 对外交流研讨。
第九条【执法检查】 黄山市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徽州文书专项执法检查,维护市场公平正义,保障权益主体权利。
第十条【管理措施】黄山市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开展对文书的调查摸底和鉴定、评估工作,建立文书数据库,列出抢救目录名单,加强文书的收集与保护。
各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定期将馆藏文书档案目录、数字化副本、编研成果报市级主管部门登记,并向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管理任务】黄山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国家馆藏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书保护、管理制度,配置适宜收藏文书的专门库房和设施,逐步实现文书保护、管理和利用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十二条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文书,文书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并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
对于不具备保管条件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文书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后可以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文书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第十三条 黄山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国家馆藏机构依法收集、征集或者接受捐赠的文书属国家所有,不得出售或者转卖。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收藏的文书,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黄山市各级文物保护、国家综合档案馆、博物馆等部门应当对当地碑刻等珍贵的不可移动文书,采取框封、移藏、复制等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损毁。
第三章 引导与宣传
第十五条【社会参与】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徽州文书档案管理保护工作。对在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黄山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将所收藏的文书捐赠给黄山市、县(区)国家馆等国家馆藏机构,接受捐赠的馆藏机构应当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所收藏的文书委托或者寄存在国家馆藏机构保管,接受委托和寄存保管的国家馆藏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或寄存人签订协议,明确权责,提供免费代保管或者寄存服务。
第十七条 每年6月9日后的第一周为徽州文书保护宣传周。
第十八条 黄山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徽州文书档案研发与展陈中心,作为传承弘扬徽州文化的窗口和研学基地。
第十九条 黄山市各级人民政府文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徽州文书纳入文旅融合发展,加大宣传,扩大徽州文书的文化品牌,纳入教学教育内容,实施传承弘扬。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条 黄山市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及馆藏机构应当开展和推进文书共建共享与信息化管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 黄山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院校、学术机构和其他组织、团体等与黄山市、县(区)建立徽州文书保护与利用合作组织,设立徽州文书文化研究分支机构,培养专业人才,联合开展不同领域、学科、课题的研究交流活动。
鼓励院校、学术机构和其他组织、团体等与黄山市、县(区)建立文书保护与利用合作关系,联合开展不同领域、学科、课题的研究。
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个人利用合法收藏的文书开办专题展览,宣传展示文书文化。
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个人开发具有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书文旅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文书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馆藏机构提供文书档案利用,应当以缩微品、复制品代替原件。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公布文书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收缴或者征购所出卖、赠送的文书:
(一)损毁、涂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文书档案;
(二)非法收购文书档案的;
(三)倒卖文书档案牟利或者将文书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的;
(四)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文书档案或者文书档案复制件出境的;
(五)擅自出卖、转让或者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文书档案的;
第二十六条 档案、文化、公安、市场监管等文书保护部门和档案馆、博物馆等文书馆藏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文书档案损毁或者流失的,不将馆藏文书档案目录、数字化副本、编研成果报市级主管部门登记并移交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徽州文书档案的发现被称作是继殷墟甲骨、居延汉简、敦煌经卷、明清内阁档案之后20世纪中国历史文化“第五大发现”。它真实的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徽州的社会实态,是古徽州人留给我们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它不仅是研究徽州社会历史的重要依据,也是研究中国传统社会历史不可或缺的资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徽州文书档案因其不可再生性,具有极大的保存价值。黄山市作为原徽州地区,是徽文化的主要发源地,在各级机构和民间散存大量的徽州文书档案,流失、毁损等情况严重。
2000年以来,黄山市档案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到徽州文书抢救保护工作中,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专门针对性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监管体制;二是本地徽州文书流失、毁损等情况严重;三是编研成果不显著,一般重征集,轻编研,特别是统筹全市徽州文书馆藏资源联合编研有难度;四是徽州文书数字化扫描、著录、数据库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明显不足,进一步影响编研成果;五是进一步推进徽州文书申报联合国《世界记忆遗产名录》工作难度大。
为了更好地做好徽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为国家和社会留下宝贵财富,做好徽州文书档案抢救与保护工作,2017年市人大、市政府将《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黄山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8-2022年)》《黄山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2018-2022年)》之中。
二、起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也在2018年8月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要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切实保护好徽州文书档案,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加强档案资源建设,进一步提高徽州文书档案保护传承利用力度,深入挖掘徽州文书档案信息资源中的价值,充分发挥档案史料的存史、资政、育人作用。结合我市实际,亟需研究制定出台《条例》,以构建“责任明确、开发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徽州文书保护机制,为维护徽州文书完整安全、实现徽州文书保护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今后要继续重视抢救保护,加大数字化投入,同时也要在编研出版、开发利用、申报遗产等方面形成合力,积极争取使徽州文书成为黄山旅游文化品牌,发挥经济与文化效益。
三、起草的过程
2017年,市档案局以问题为导向,组织全市档案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以构建“责任明确、开发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徽州文书保护机制为目标导向,初步整理出徽州文书在保护、管理和利用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制定出台了政府规范性文件《徽州文书档案保护管理办法》。
随着国家立法权限的下放,市档案局建议市人大、市政府将政府规范性文件升级为地方性规章,以加强徽州文书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力度,提高法律保护效力。2017年底市人大、市政府将《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黄山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8-2022年)》《黄山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2018-2022年)》。2020年7月8日,市人大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召集市司法局、市档案局、市档案馆等单位启动《条例(草案)》立法程序,并制定立法工作时间表下发有关单位。随后,召开档案局、档案馆联合会议及时研究部署了文件起草任务,由市档案馆具体承担《条例》起草任务。2020年12月18日,市政府将《〈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相关部门。在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后,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初稿。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初稿传至档案工作群,征求各区县档案部门人员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合理吸纳,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2020年12月15日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在黄山市政府网公布,并向全市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1月8日专门召开市直部门和区县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市人大、全国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立法咨询员、黄山市档案学会常务理事、徽学专家和立法起草组成员广泛参与,并积极建言献策,共收集意见建议近100条,广泛采纳相关意见后形成《条例》第三稿。再次征求有关单位、徽学专家和市委办公室法规科、市档案馆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30余条,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委办公室室务会审议。专门召开市委办(档案局)室务会研究上报《条例(送审稿)》。从初始拟订,共进行了5次以上的重大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四、起草依据和总体思路
(一)起草依据。《条例》(送审稿)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吸取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等地立法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草拟。
(二)总体思路。《条例》(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一是遵循目标导向,以落实徽州文书保护与利用为目标导向,突出《档案法》在立法中的基础性地位;二是遵循问题导向,通过调研,梳理出徽州文书在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立法目的、名词定义、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保护抢救、创新发展、法律责任等七个大方面的问题,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将其细化到《条例》(送审稿)的立法中,依法予以解决,充分发挥出徽州文书的历史、文化、艺术、商业等价值;三是明确主体责任,既明确市县(区)档案局、档案馆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厘清相互关系和事权划分,又明确其他馆藏机构的保护责任,使徽州文书今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职责明晰、权利人责任明晰,增强可操作性。
五、《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送审稿)》共分为6章28条,设置为总则7条,收集与保护7条,引导与宣传5条,研究与利用5条,法律责任3条和附则1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管理原则、管理部门等7条。
第二章“收集与保护”: 包括法定保护义务权利、保护工作、调查登记、档案移交、征购等7条。
第三章“引导与宣传”:包括表彰奖励、宣传教育等5条。
第四章“研究与利用”:包括信息化建设、社会参与、调阅利用、技术保护等5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受到相应处罚,共3条。
第六章“附则”:规定《条例》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