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现将《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1年6月28日至7月28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全文登载在中国黄山风景名胜区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目(http://hsgwh.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风景区交通局(邮政编码:245800),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1543769150@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黄山风景区交通局联系,联系电话5571445 联系人:许功琦 缪飞
4.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黄山风景区交通局
2021年6月28日
关于《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依据
管委会曾于2005年制定并由市政府印发《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黄山市人民政府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时(黄政〔2017〕77号),将原暂行办法标题修改为《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并对第三条进行了修改。
随着景区来山游客数量逐年增加,旅游客运市场逐步规范以及上级相关政策法规依据作了修订,《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级政策法规要求和景区实际,经报请市司法局立项同意,《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纳入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要求于11月份完成,由黄山风景区交通局具体负责修订工作。
具体修订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黄山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修订的过程
2020年,《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于6月份开始修订,景区交通局成立了办法修订小组,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修订意见,经集中讨论修改后,8月初形成了《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景区党工委、管委会。根据管委会相关领导批示,征求公安局、综合执法局、规土处、园林局意见,上述单位反馈均无意见。而后,将《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审议稿)送法制办审核,并在2020年第14次书记主任会议上通过了修订内容。2021年,《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经市司法局立项,纳入今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共1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对原办法制定目的和意义进行了修改,增加了2项修订依据。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管委会对南大门旅游客运专线的统一管理职责,增加了园林局、经发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对环保、安全以及价格方面的监管职责。
三是增加了申请景区南大门旅游客运专线经营权的条件。
四是增加了经营单位经营期限到期后优先许可条件。
五是取消了景区在汤口镇域具体地段设置换乘集散中心的规定,明确景区按规划要求在南大门片规范设立游客集散换乘场所。
六是提高了对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并鼓励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车。
七是明确非旅游专线客运车辆进入景区须经管委会批准,并对所有进入南大门车辆进行分类管理。
八是明确对已取得经营权和未取得经营权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在景区南大门内违法违规经营均进行处罚。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内容。
九是明确了黄山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单位。
十是删除了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运输票价核定部门的规定。
十一是增加了北大门和西大门旅游专线换乘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
十二是对部分条款顺序、部分语句用词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黄山风景区名胜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景区南大门内线旅游客运秩序,保障南大门旅游公路安全、畅通、有序和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黄山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区旅游客运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实行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旅游专线客运运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第二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黄山风景区旅游专线客运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黄山风景区交通局、公安局、园林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具体承担专线客运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将一定期限的旅游客运专线业务经营权批准给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营单位应当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确保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为方便游客换乘,南大门片应按规范设立游客集散换乘场所。凡进入黄山风景区南大门的游客(除步行者外)应当统一在换乘场所换乘南大门专线客运车辆进入景区。
第五条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车辆应当在规定的线路上行驶,在批准的站点停靠。
第六条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车辆污染排放应当达到国Ⅵ标准。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采取到期分批淘汰方式逐步更新。鼓励经营单位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七条 除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外,确需进入景区南大门的其他车辆,按照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运输票价由安徽省物价主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 黄山风景区北大门、西大门游客换乘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从事旅游客运运输经营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执行,原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