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2019-02-14 16:452019-02-28 16:45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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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组织起草了《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228日前将意见函告市住建局造价管理站,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郑秋阳,2353654

地址: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93号建设大厦三楼

附件:《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13


附件:

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政府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或以市本级政府资金为主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包括设计、交易、施工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内容包括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标价、施工合同价、施工期间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工程计量支付及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建设过程中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审批核准、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多部门信息共享、审计移送处理的合作体系。

市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经批复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是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造价变更、项目审计、资金管理等依据。市公管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等招标的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进行标前审计,对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负责重大项目稽察。

市住建委负责行业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的备案工作,对造价咨询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履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章 设计阶段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且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设计概算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如需修改或调整时,须经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作为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依据。

 

第四章 交易阶段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安徽省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进行合理编制,并随招标文件予以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费等。

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有关资料上传至安徽省住房建设厅监管平台,并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招标人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招标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控制价的10%,超过10%的不予备案。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价不应高于招标控制价且不应低于工程成本价。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约定的计价条款和中标价订立合同,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 施工阶段

第十三条 严格工程计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严格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承包方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方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超额支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应急抢险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应从严控制。

严格工程变更分级审核程序,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五方责任主体应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和审核,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或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参建五方主体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和论证,按规定须重新报审的应经原图审单位重新审查合格后实施,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核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工程变更签证制度,规范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手续,变更签证单等计量、计价文件应由发包方、监理方、承包方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授权的具备资格的人员签署,并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认,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各方至少为2人签认。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条件、方式和造价确定以及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落实“谁签字、谁负责”。

 

第六章 竣工结算阶段

第十七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约定的按相关规定)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施工方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应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基础,充分应用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文件,形成最终工程结算审查文件。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方在十日内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无竣工结算文件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承担竣工结算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各方签认后十五日内应向市住建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备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

 

第七章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全过程造价控制。鼓励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造价的确定和控制提供咨询服务。

招标控制价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进行标前审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未配备专职专业造价人员或未建立专门负责造价内控审核部门的,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文本宜选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经协商合理确定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咨询服务费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低于成本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签订咨询合同后应及时组成咨询项目组,并将咨询项目组人员任命文件报送委托方、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承接政府投资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的外省市企业应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编制、审核与审定三级内部审核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审定人员应在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名并加盖个人及单位执业印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者由于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导致决算价超过中标价(不含暂列金)15%以上或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视情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从事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造价管理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一)因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导致决算价超过中标价(不含暂列金)15%以上或工程造价超概算的。

(二)因施工、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原因,导致决算价超过中标价(不含暂列金)15%以上或工程造价超概算的。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联合稽察,着力规范招标投标、造价变更、工程结算、资金使用及预算执行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因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政府投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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